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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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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日(10月25日)公布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涉及对医生资质、医疗机构资质荣誉进行虚假宣传、对医美产品和服务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假订单炒作口碑”、通过直播带货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类型多样。

1.虚假宣传医生资格、医疗机构资质荣誉

医美行业违法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不合规”,即非法医美机构、非法医美医生、非法医美产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3万多家医美机构,取得美容整形首席医师证的医生不超过5000人。实践中,由于医生数量少,医生需求量大,一些医疗机构打着所谓名医、专业医师资格的噱头,为医美效果背书。医疗机构利用资格、荣誉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服务质量保证的假象;甚至将出众的外貌与“优质”、“成功”等不恰当地联系在一起,编造“整容改变命运”等故事,欺骗、误导消费者,扭曲审美认知。

案例一:北京爱悦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生资质虚假宣传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6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大众点评APP首页上宣传的“爱悦格医美”诊所医生李某,原为三级甲等医院医生,实际上其仅在中日友好医院进修过,并非中日友好医院正式医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万元。

案例二:四川省绵阳韩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7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门店墙上的“韩美医疗整形—专家介绍”一栏中,详细记载了其医生的姓名、荣誉资质、专长等。“曹某”和“郑某”既不是当事人的特约专家,也未曾为当事人提供过医疗整形服务。当事人在无法提供其荣誉资质和专长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同行推荐,便将两人放在宣传的首位。同时,他们还利用微信捏造出源自韩国首尔、拥有68家分店、为国际连锁医疗美容机构等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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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三:江苏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生资质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8月,当事人制作了6块KT广告牌,介绍陈某、黄某、刘某、潘某、郝某、郭某6名工作人员的信息。宣传中刘某为“韩国首尔大学医学院特聘外籍教授、澳大利亚墨尔本整形专家班国际讲师”、“日韩隆鼻协会荣誉会员、时光冷冻眼部嫩肤术专利权人”等信息为虚假信息。涉案当事人为了包装医生,进行了夸大、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二、虚假宣传医疗美容产品和服务功效

医美行业乱象丛生,一些医美机构受利益驱动,制造消费者“颜值焦虑”“身材焦虑”,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突出。有的机构捏造前后对比图,有的盲目宣传产品或服务功效,以虚假案例、虚构效果等夸大、虚假宣传医美效果,避而不谈风险、后遗症。还要整治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植入式推广、虚假营销等形式夸大宣传、变相误导公众的弊端。

案例四:浙江台州市益星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整形美容疗效虚假广告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氧医美平台上的医美案例“氧气美丽日记3.11假体隆胸”“爱的尽头美丽日记6.15多次隆鼻手术”等,均为星光集团旗下其他医院的案例,并非当事人医院的真实案例,但当事人在案例下方标注“医院:宜兴整形医院(台州旗舰店)”。同时,当事人在网站上使用患者形象进行宣传,展示手术过程和术后效果的照片,并使用虚假案例进行商业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案例五: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丹怡美容院功效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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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4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门店内悬挂了宣传该品牌历史的广告牌,上面印有“引进2015年国内最先进的美容养生项目”字样,并有三张“JIMI CLUB特色1:通过纳米科技将水转化成纳米雾粒子,利用热膨胀的原理打开皮肤毛孔,产生肌肤觉醒效果,在42℃热水中浸泡皮肤5分钟,可防止紫外线伤害长达1周”的宣传海报,并附有3组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当事人无法说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六:浙江温州建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光子能产品案。

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4月,当事人在温州顺锦国际宴会中心组织举办“凤凰阳光光子床健康项目发布会”美容培训会,推广光子能量产品。宣传标语的内容包括:“+睡眠质量优化85%”、“+新陈代谢加速13%”、“+体内毒素净化69%”、“+寒湿排出72%”、“+亚健康改善90%”等。当事人经营的光子能量垫、光子能量带为一般产品(非医疗器械),以具有防治疾病功效和医疗功能为宣传噱头,并通过制作宣传资料、编写和使用宣传品、举办美容培训班等方式,对其产品性能、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额达人民币万元,销售利润人民币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七: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容仪器售楼处虚假广告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4月30日,当事人获得南京香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采用店内体验销售模式,销售该公司生产的香美减肥仪(型号AM--8200);1月份,当事人印刷了一份《常见疾病管理方案》,赠送给购买该产品的顾客,印刷内容中包含了使用该设备在身体不同部位管理糖尿病等疾病的方法,内容容易误导公众对该设备对相关疾病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3.通过假订单、直播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随着医美行业越来越火爆,消费渗透率提升,年轻消费者和医美新手增多,但医美行业单次消费价格高、专业知识复杂、决策失误风险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多在网上研究“攻略”,而“评价”则是消费者进行医美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正因为医美消费的这些特点,原本需要消费者基于真实服务体验撰写的消费评价内容,却被一些不法医美机构篡改,部分机构通过“刷单炒作口碑”、编造用户评论、直播带货等方式捏造成交、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盲目冲动购买,甚至出现医美手术失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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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江苏南京惜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构用户评论、进行虚假广告行为。

案件基本情况:为尽快打开市场,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雇佣张某等8名刷单人员冒充消费者在当事人的大众点评网店平台下单、支付费用,但并未实际消费商品,交易虚假。完成后,当事人将订单费用退还给上述8名刷单人员,并给予其每单30元佣金。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平台上虚构交易、虚构用户评论、制造虚假销售条件和用户评价,当事人共计下单220笔,获得佣金6600元,支付虚假订单费用13.48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万元。

案例九:上海美熙卓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捏造用户评论进行虚假广告行为。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以平台运营人员身份进入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氧APP”平台,2021年1月9日,在当事人的新氧账号“上海美希卓信医美”下注册了新氧账号“氧气”并留下日记评价内容,账号“氧气”的实际使用人为当事人所在公司员工。该员工受上级要求购买当事人销售的医美物品,目的是虚构用户评价,为当事人的新氧账号捞好评,提高账号知名度。该员工并未实际接受相关项目服务,通过虚构交易和用户评论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十:梦泉时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利用直播带货实施虚假广告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12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利用在快手短视频APP上注册的个人直播账号,推销自营产品网络销售,在第二类消毒产品(非药品医疗器械)“华源秘制抑菌凝胶”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治疗功能表述,实质上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据了解,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重点区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市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混淆视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了一批医美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件着力规范医美市场竞争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医美市场乱象的决心。2021年1月至9月,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397件,罚没款总额3.5亿元。其中,医美领域虚假广告案件71件,罚款总额355万元。(记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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