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需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2024-08-24
来源:网络整理

实际问题

被代理人可以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吗?

裁判员意见

案例一:关联方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合同的效力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状况进行区分认定。如果承包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不知道其为关联方,承包方与关联方之间建立了建设合同关系,则关联方可以向承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知道其为关联方,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关联方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方也未与关联方结算工程款,则关联方与承包方之间直接建立了实际建设合同关系,关联方不能请求支付工程款。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并未否认在有实际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总包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主张向发包方追偿工程款的权利。故对于富信地产公司关于兴华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即便詹继明与新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新华公司有权向作为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承包人瑞嘉公司提起诉讼,追偿工程欠款。而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赋予了实际施工方超越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该规定并不排除或限制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向承包人提起诉讼,追偿工程款的权利。

案例介绍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祥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改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案号:(2021)湘民终1186号,判决日期:2022年3月17日

【案情基本情况】2017年8月9日,中茂发展公司与祥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祥盛公司承包中茂商业广场室内装饰工程。2017年9月14日,祥盛公司(甲方)与谢志昂(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祥盛公司将中茂商业广场室内装饰工程交由谢志昂全面承包管理,祥盛公司任命谢志昂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谢志昂为乙方申请该项目的资金计划,经项目专职会计审核报公司批准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代为支付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服务费等。该项目合同价暂定为3亿元。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工程最终结算价1.5%的管理费,即450万元。2018年11月13日,祥盛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谢志昂及其合伙人出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各劳务包工头、项目合作方同意授权谢志昂作为施工代表牵头办理本工程与中茂城的结算事宜,并认可谢志昂签字的所有结算材料;谢志昂签字的上述材料须经祥盛公司确认。一审还查明,被告中茂发展公司未向原告祥盛公司直接支付案涉工程款,谢志昂至2017年9月才在祥盛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祥盛公司也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支付谢志昂劳动报酬。谢之昂还称,自己在祥生公司只负责涉案项目,并办理了辞职手续。

【裁判要旨】关联方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合同的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状况确定。承包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不知道其为关联方,承包方与关联方之间建立建设合同关系的,关联方可以向承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知道其为关联方,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关联方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方也未与关联方结算工程款,则关联方与承包方之间直接建立实际建设合同关系,关联方不能请求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祥盛公司未参与该工程的施工,与中茂开发公司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合同关系,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承包人,不受该条规定的限制。一审法院依据该条规定,认定祥盛公司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确认了涉案工程价款数额及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攸县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湘民终745号,判决日期:2018年10月17日

【案情基本情况】2012年9月3日,阜新房产公司(甲方)与兴华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阜新房产公司将位于攸县滨江大道的攸县阜新金色港湾A、B、C栋及地下车库的建设工程承包给兴华公司。2012年9月30日,兴华公司株洲分公司(甲方)与廖启安(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廖启安将兴华公司与阜新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部工程内容全部承包给兴华公司。2013年3月14日,兴华公司与阜新房产公司依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又签订了一份金色港湾住宅小区的《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23日竣工验收,并于2015年6月26日向行政部门备案。此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兴华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将富新房产公司起诉,双方对兴华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产生争议。

【裁判要旨】本案中,富信地产公司作为承包人,兴华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该条款并不否认,在有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总包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此,富新房产公司关于兴华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3.《湖北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百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案号:(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终字第77号,判决日期:2018年1月24日

【案情基本情况】新华公司与瑞嘉公司于2012年2月6日签订了《沈阳瑞嘉房地产二期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瑞嘉公司将本案工程分包给新华公司,合同中特约条款注明詹继民为本工程总经理。瑞嘉公司主张新华公司与瑞嘉公司之间的该合同无效,新华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及关联方,无权依据该合同主张债务。

【裁判要旨】新华公司为《沈阳瑞嘉房地产二期工程建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发包方、工程承包方,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建设合同向本案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外人詹继明是否实际在新华公司名下实施建设工程,是新华公司与詹继明之间的内部关系。即便詹继明与新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新华公司有权以合同约定的发包方身份起诉承包方瑞嘉公司,追偿工程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承包人仅在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虽然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但该规定并不排除或限制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起诉承包人追偿工程款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在受理此案四年后,作出认定新华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此举毫无法律依据,且存在严重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实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的挂靠合同,是损害工程质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其次,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被挂靠方签订合同,其效力应结合具体案件和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情况另行判断。只有当承包方与其他相对人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的事实,在本案中,承包方、其他相对人、挂靠方、被挂靠方串通,制造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现行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请求权主体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

在另一起案件(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再审178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无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宏达公司均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际施工人李发虎(及李俊强代其父李发虎)随后以其名义签订的各项施工合同均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签订的,且《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紧密相关;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资料均加盖关联施工公司宏达公司的印章,竣工验收事宜由宏达公司承办”。可见,关联方宏达公司参与了建设合同的履行,实际承包人李发虎也认可宏达公司的承包人身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实际承包人向作为被告的承包人主张权利,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这种相对性是基于保护实际承包人权益的目的而制定的。该规定作为例外,并不排除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可见,湖南高院的裁判思路与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相对一致。

笔者认为,在借款案件中,关联方是否有权起诉承包方,应视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探讨,不能一概而论。但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笔者倾向于认同关联方有权起诉承包方: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关联方向承包方索要工程款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与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将关联建筑企业向承包方索要工程款视为一般规则,仅在工程分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方可向承包方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关联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直接起诉承包方。因此,关联方天然享有起诉权,对涉案全部工程款拥有全部权益。

(2)在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案件中,关联方与被关联方在追索工程款债务方面实际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均有权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债务。

(3)在承包方不知道借用资质事实的情况下,关联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承包方自然享有起诉的权利;但是,如果承包方、关联方及关联方串通,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承包方明知有借用资质事实的,关联方欲直接向承包方索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方明确表示承认关联方的涉案工程承包方身份,同意关联方向承包方主张权利;关联方实际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参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

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及商法团队

湖南广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及商事法律团队由本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尤浩然律师组建。团队擅长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尤其擅长建筑、房地产、金融等重大复杂案件,并擅长办理再审阶段案件,在法律顾问、投融资、重组、清算等领域为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提供优质服务。团队共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12人。团队负责人尤浩然曾担任法官、上市公司法律事务总监,并兼职担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等职务。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及商事法律团队的律师大多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法律执业经验和素养。团队首席律师杨亚平荣获2022年度长沙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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