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东兴与华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

2024-08-24
来源:网络整理

保定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再审 民事判决

审判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济06民再85号

判决日期:2021.12.03

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再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东兴建设有限公司。

再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人):保定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上诉人保定市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与再审上诉人保定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1)北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华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冀06民终4778号民事判决。华燕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冀民申35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重新审理本案。2018年3月7日,我院作出(2018)冀06民再1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6民终4778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542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06民再4号民事判决。东兴公司、华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目前,本案已审理完毕。

再审上诉人东兴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六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3、改判华燕公司支付工程费.53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东兴公司起诉之日即2011年8月1日起至工程费全部支付之日止);4、请求改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关于本案的维修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就地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华燕公司长期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现以工程质量为由恶意拖欠工程款,法院对此不应支持。关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是对工程所有问题的检测结果,并没有具体区分哪些属于基础工程、哪些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且,当东兴公司施工至主体六层顶部时,华燕公司又强迫东兴公司撤离现场,让其他无资质的施工队继续施工。因此,一审判决在未明确具体责任的情况下,要求东兴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是不合理的。应当明确具体责任,并将东兴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从华燕公司所欠工程款中扣除。3、关于本案工程验收材料。由于华燕公司工程手续不齐全,导致东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将施工材料委托检验。此外,华燕公司在施工中途强迫东兴公司撤离现场,办公室、技术室、仓库、施工资质、文件等均被华燕公司抢走,因此东兴公司无法提供验收材料。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东兴公司的上诉请求。

再审上诉人华燕公司辩称,同意东兴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规定,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再审上诉人华燕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四、第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东兴公司逾期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应当承担维修费用并确定具体数额。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东兴公司在监理公司验收完成后交付军分区安置楼隐蔽工程和主体工程验收材料,并配合华燕公司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竣工验收。 4、取消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东兴公司支付华燕公司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费12万元、工程审查报告费5万元,共计17万元。5、东兴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交付验收材料和配合验收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东兴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华燕公司将不履行支付工程费的金钱义务。事实与理由:1、华燕公司对保定大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报告未按照申请进行鉴定,鉴定范围错误,定额规范错误,鉴定不完整,维修加固费、修复费用的结果不明确。保定大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仅有一人出庭质证,庭审结果对华雁公司提出的异议也未给出明确意见。显然,《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存在错误,不能作为涉案工程修复费用的依据。一审判决也没有确定东兴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具体数额,这是判决书中的缺失内容。 2、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建设协议书》中“因甲方前期工程手续不齐全而产生的经济罚款、停工费、相关部门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调”的约定,质量检测鉴定费12万元、工程审查设计费5万元、修复成本鉴定费共计元,应由华燕公司承担。华燕公司称,《建设协议书》中所述的检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的检测费用,并非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质量检测相关费用,涉案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发包方东兴公司应承担质量检测费。 3、一审判决仅判决华燕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并未判决东兴公司未按期履行维修、交付验收材料、配合验收的义务,承担不利后果,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华燕公司的上述请求。

再审上诉人东兴公司辩称:第一,东兴公司上诉状中关于其无法交付验收材料、对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及理由与上诉状中所述一致;第二,关于检测费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协议书》已有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应按照约定承担费用;第三,华燕公司不认可保定大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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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燕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

华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1、判令东兴公司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和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院《工程审查报告》对军分区安置楼基础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如不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进行修复,则需东兴公司支付修复费用532万元。2、判令东兴公司提交已完工的主体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如不能提供的,要求东兴公司按照《建筑工程实测技术规范》进行实测,费用由东兴公司承担(10万元)。 3、判令东兴公司承担质量检测费 元、设计报告费 元、修复成本鉴定费 元,共计 元。事实与理由:东兴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对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一审法院通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该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2年12月27日出具了冀建鉴(G)2012-2102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一审法院还委托保定市城乡设计院对该工程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1月9日出具了《工程审查报告》。上述证据证明东兴公司施工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不论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验收,承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均应对该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地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工、修复、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等。由于东兴公司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检测鉴定费用、评审报告费用、修复费用评估费用均应由东兴公司承担。涉案工程为必须竣工验收的工程,东兴公司应向华岩公司交付验收材料。

【一审法院再审认定】

2008年11月11日,东兴公司与华燕公司签订《建设协议书》,华燕公司为甲方,东兴公司为乙方。协议约定:保定军分区安置楼工程位于保定市城区一角,GOGO商务中心北侧,工程为六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6248平方米。目前,工程手续正在办理中。为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实现安置,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将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待甲方报批手续办妥后,双方完成招标、施工等手续。2、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承包,工程造价约500万元。 3、2008年10月10日正式开工建设。4、执行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2008年度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工程类别执行国家标准,施工中如有施工图纸更改或清理现场,双方现场确认,经甲方签字后方可进入最终结算。5、因甲方前期工程手续不齐全,造成相关部门经济处罚、停工、检测费用等由甲方负责,由乙方负责协调。6、乙方应按甲方书面证明的要求,按质按价采购和使用调价材料。7、工程资金按图进度拨付。8、本工程为集体安置房,所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将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建设协议书》上有东兴公司和华燕公司的盖章,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资金拨付问题、建设手续不齐全等原因,多次停工。

2009年12月23日,华燕公司收回工程,交由其他施工队继续施工,东兴公司退出施工现场。至此,东兴公司已完成至六层的主体工程。一审法院再审期间,东兴公司与华燕公司共同确认,华燕公司尚欠东兴公司军分区安置楼工程款1.53万元。该安置楼目前已整体竣工投入使用,业主已入住。对于东兴公司建设的主体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经华燕公司申请,通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12月2日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了冀建检(G)2012-2102《工程质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物部分墙体存在裂缝,部分墙体抹灰存在空鼓、裂缝,部分构造柱存在孔洞;2、受检卫生间部分墙体下沿无上沿,受检六层墙体中间无构造柱,不符合设计要求;3、受检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4、受检墙体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5、受检构件配筋符合设计要求;6、受检基础尺寸截面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建议:1、对现有墙体裂缝、构造柱孔洞进行修补; 2、原设计单位应对该建筑墙体、基础进行审查计算,对不符合标准承载力要求的构件及卫生间墙体下上沿、六层构造柱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部位出具处理方案。

华燕公司支付鉴定费用 元。针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的建议,经华燕公司申请,原法院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院进行审查计算并出具处理方案。2014年1月9日,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院出具了《工程审查报告》,审查结果为:1、部分卫生间墙体未设置上沿,对卫生间墙体耐久性及卫生间防水造成不利影响,需处理;2、部分六层墙体未按照设计、施工图设置构造柱,对六层墙体抗裂造成不利影响,需处理; 3、所检墙体砌体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局部墙体抗震、抗压性能不符合标准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需处理;4、局部楼板加固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楼板抗弯承载力不足,存在安全隐患,需处理;5、基础截面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基础抗弯承载力不足,存在安全隐患,需处理;6、建筑物部分墙体存在裂缝,部分墙面抹灰出现空鼓、开裂,部分构造柱存在缺陷,对建筑物耐久性和美观造成不利影响,需处理。《工程评审报告》中还给出了加固方案。华燕公司支付设计费 元。一审法院再审期间,经华燕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保定大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和《工程审查报告》,对军分区安置房修复加固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3月10日,保定大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第DY(2021)61-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军分区安置房修缮加固恢复工程造价为.24万元。华研公司支付鉴定费用为元。另查明,一审法院曾致函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院进行询问,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工程审查报告中》中:对于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理方案及加固措施,是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中给出的各层砂浆强度估算值为依据,以全层考虑为依据出具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及加固措施依据《工程质量检验鉴定报告》抽检点位出具;《工程质量检验鉴定报告》显示,二层楼板轴线11至13与轴线C至D交点之间的配筋试验值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评审报告》对此出具了相应的加固方案。庭审中,东兴公司与华燕公司对《工程质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属于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项目,即:部分构造柱存在洞口缺陷;墙体中间未设置构造柱;墙体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尺寸内截面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均做出了一致的表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书证《建设协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工程评审报告》、质量检测鉴定费用划拨凭证、设计费发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笔录、《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有关问题询问函答复》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

东兴公司与华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样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第261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工作,应当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再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华燕公司尚欠东兴公司军分区安置房工程款.53元。双方一致同意并对此予以确认。东兴公司要求华燕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东兴公司承建的地基工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由承包人投入使用,但东兴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华燕公司关于东兴公司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和《工程审查报告》的约定对建设工程修复至质量合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修复范围仅限于地基工程、主体结构部位,对非地基工程、主体结构部位的修复要求不予支持。华燕公司主张如东兴公司不修复,则要求东兴公司支付修复费用 万元。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当向承包方交付验收材料,承包方应当及时进行验收,这是建设合同双方的附随义务。因此,华燕公司要求东兴公司交付主体工程及隐蔽工程已完工部分验收材料的请求,应予支持。华燕公司、东兴公司应同时履行上述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工程质量问题、交付验收材料等义务。由于双方对未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约定,且东兴公司已完工的工程确实存在地基、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且东兴公司至今未修复,因此东兴公司要求华燕公司自2011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未付工程价款延期履行的利息,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因甲方前期工程手续不齐全,给有关部门造成的经济罚款、停工、检测费用等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配合协调。”根据该约定,华燕公司已支付的质量检测鉴定费人民币、工程审查设计费人民币,属于检测费用,应由华燕公司承担;养护费用评估鉴定费人民币,是华燕公司为证明养护费用主张而支付的费用,也应由华燕公司承担。华燕公司起诉要求东兴公司支付鉴定费、设计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不予支持。由于该建设工程前期工程手续不齐全,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东兴公司和华燕公司均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判决:“1、原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费.53元;2、原原告(反诉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冀检监(G)2012-2102号文件的规定支付工程费.53元。” “测试和评估报告”以及城市和农村建筑设计研究所“工程审查报告”“确定的基金会工程和主要结构质量问题和维护计划”应修复用于军事分区的重新安置建筑物。原始被告(反诉原告)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baod.4. 4.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执行 Co.这个判断; 5.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第二个实例法院认为]

公司仍欠纽约州的rmb,以进行军事分区的重新建筑项目,双方都同意这一案件的诉讼 已根据“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估报告”,将项目的主要部分完成。首先,法院支持公司的主张,即 应根据“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估报告”和“项目审查报告”的规定,以修复建筑项目的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并确定 的特定范围。尚不确定,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中,该索赔并不支持,在建设项目的完成后,应根据施工规格和施工的价格付费,并将其付诸实践它尚未被接受或接受不合格,不应将其提供给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项目的完成后,应将承认材料交付给承包商,并且承包商应立即进行接受,只有在承认之后才能交付。建筑物不是不当的。 “施工协议”规定:“ A党应负责经济惩罚,暂停工作和测试成本,由A党的不完整的初步项目程序,而B方应负责合作和协调的责任。价格,修复项目质量问题以及同时提供接受材料的价格。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维持(2021年)的民事判决号(2021)JI 0606 Min Zai 4 Zai 4 Zai 4 Zai 4 Zai 4 Zai 4 Zai 4 Zai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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