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平台用户可以识别二维码
查看案例详情▼
4.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抚养方以支付的数额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为由,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尹某某诉李某某子女抚养费调解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一方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但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子女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也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一方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与双方父母沟通,根据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收入情况适当增加抚养费。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五起儿童权利保护典型案例
法律资讯·司法观点
父母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变更。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合理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不受原协议、判决数额的限制。这一要求往往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专门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或母亲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扶养:
(一)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患病或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有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数额,如物价上涨、居住地区变化、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或母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现实生活中,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可能会基于一定的原因要求减少或者免除原有的抚养费。对此,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处理。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允许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第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为继子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另一方的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减少或者免除是以继父或者继母的自愿同意为基础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或者无力承担该费用,则负有支付义务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按照原有的数额支付。第二,如果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某种新的情况无力支付,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由该方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支付数额。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当缴纳人的情况好转,有能力按照原数额缴纳时,应当按照原数额缴纳。
(摘自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62页)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仍在哺乳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哺乳期后的母亲抚养。双方对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应由另一方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负担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金额的合理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抚养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该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18.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父亲或母亲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患病或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有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金额的。
传真号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