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停电组团外出吃饭被开除,公司做法引争议

2024-08-2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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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左浩霞于2020年4月1日加入永新涂料公司。

2021年11月26日上午,工厂因更换变压器发生停电事故,临近中午,左浩霞和4名同事因停电没法上班,没有请假就出去吃饭了。

公司认为不请假外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给不请假外出的员工放一天假,以反省其行为。

2021年11月27日,左浩霞向公司提交了一份手写的“解雇通知”,要求公司按照这种格式给她们五人写一份解雇证明。内容是:“因2021年11月26日上午停电,员工左小松、左小莲、苏小生、倪小贵、左浩霞五人停电期间一起出去吃饭,公司决定对她们进行解雇。”

同日,公司向左浩霞发出了《解雇通知书》,解雇理由是左浩霞上班时间未经公司批准外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左浩霞认为公司违法开除其,要求公司赔偿其4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2N)4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确实因更换变压器停电无法正常生产,但已接近中午,生产仍未恢复,左浩霞未请假外出吃饭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完全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或者降薪处理,而不应该直接与左浩霞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雇左浩霞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左浩霞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967.97元,在该公司工作1年7个月,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元(8967.97元/月×2个月×2次),左浩霞仅主张1.40元,未超过上述数额,应予支持。

公司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偏袒员工,公司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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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规章制度第三条明确规定:“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向直属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第八条规定:“上班时间……严禁吸烟、饮酒。”该条再次强调:“请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这些规章制度中“必须”和“严禁”的字眼足以说明,不遵守任何一条规章制度,都构成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严重违反。

2、《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院无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判决劳动者“未请假外出就餐”,得出“存在一定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程度”的结论,明显罔顾事实,偏袒劳动者。

左浩霞回应称:我们厂里停电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恢复生产。当时正是午餐时间,我没有跟管理层说要出去到厂区附近同事家吃饭,这属于轻微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当天我在同事家吃饭时没有喝酒,也没有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八条。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此次解聘由左浩霞首先提出,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亦非公司主动,不构成违法解除,应认定为协商解除。

二审时,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一审疏漏查明,11月26日左浩霞外出吃饭后,第二天也就是11月27日,左浩霞手写辞退通知书,要求公司按要求将其辞退,并威胁管理层如不书面辞退,不让其复工。当时工厂并没有辞退他们,只是要求他们回去反省自己的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涉及的停电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26日,停电发生在上班时间,虽然无法开工可能造成左浩霞当天收入损失,但该情况属于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不能归咎于公司。

左浩侠当天是待命,并非休假,他出去的时候应该办理请假手续,或者出去后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再恢复生产,这是员工应该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至于这个制度是否合理,是公司管理能力的问题,并不是左浩侠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或借口。

公司也尽到了管理责任,给擅自外出的员工放长假自我反省,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处理并没有错,左浩霞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虽然还不足以立即开除,但违反劳动纪律却是不争的事实。

左浩霞并未认识到错误、接受处罚,而是按照自己提出的条件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其辞退。第二天,公司就发出了盖有公司公章的解雇通知。结合事件经过和证据,此次解雇是左浩霞首先指出的,解雇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本意,也不是公司的主动行为,更不是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

左浩霞向公司提出辞退、开除的要求,应当视为其对事件处理不满而主动辞职,是想休个长假反思。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同意左浩霞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双方自愿,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定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企业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左浩霞应获得经济补偿8967.97元/月×2个月=.94元。

综上,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左浩霞经济补偿金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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