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策律师谈三级分销:革命性营销策略还是潜在风险?

2024-08-27
来源:网络整理

【麦斯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与知识产权部副主任,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商业地产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诉讼、仲裁)。

第一次接触三级分销的概念,是在2015年上半年的一次培训会上,老师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水果分销的链接。这种病毒式分销方式,立刻让大家眼前一亮,觉得整个世界都不好了,原来营销还可以这么玩。大家按照老师的指示,开了“自己的小店”,虽然出于职业敏感性,大家或多或少有点紧张,但还是开心地想象着,有一天,自己的小金库收入会大增。

一个不可否认的概念是,大部分做微信营销的人都认为这是一种革命性的营销策略。三级分成其实就是把原本付给渠道商的渠道费和广告费,直接转给终端消费者。比如一款原价300元的保健品,在超市卖,打了广告,这部分营销费大概占到原价的30%左右。现在,商家决定不进超市卖,不打广告,那么这30%就通过三级分成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终端消费者。当然,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广大民众潜意识里认为这是传销犯罪,但基于互联网行业新模式不断涌现,网上判断众多,人们处于一种迷茫的状态。本文试图理清这个关系,为互联网营销合规审计提供参考。下面就从下面的“三级分成分析图”开始吧(看不清楚请点击查看)。

“三级”分布这个词语从何而来?

为什么近几年突然冒出三级分销这个概念呢?以前我都没听说过,现在总有人说“不限级数、招人的都是传销,三级分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网上也有很多喷子,各种比较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区别的帖子满天飞,一本正经的解释。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严禁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随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作出定义。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传销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即“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立案追诉。”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行为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就包括三级的定义。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是法律界限为背景,也是很多传销组织打着合法的幌子进行违法活动的伎俩。

三级布局的四个典型误区

避免线下无限制开发?

这是最大的错误。其实现阶段所谓的三级分配,其实是一种无限制的分配制度,只是该模式的倡导者把三级分配的概念给换了。所谓的三级分配,只不过是佣金报酬只限于三级而已,三级以上的级别与你无关。以上面的三级分配解构图为例,“我”是目前的级别,“我”发展了第一、二、三级。那么“我”只能从发展出来的第1到第3级的会员那里拿佣金,而不能从第三级发展出来的第四级及以后的级别那里拿佣金。同样,三级分配解构图中的“第一级”只能从第2到第4级拿佣金,第五级拿不到佣金。另外,必须明白,每一级都有无限数量的平行会员,也就是说,“我”以下的第一级可以由无数会员组成,“我”可以从每个第一级会员身上抽取佣金。因此,所谓的三级分配,其实是一种无限的分配制度。

三级分布不包括这个级别?

微信三级分销违法案件_三级分销违法案件微信能查到吗_微信三级分销合法吗

这也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市面上几乎所有的模式都有这个问题,因为每个模式都设置了三级佣金,直到第四级才有佣金,所以需要明确所谓的三级佣金是哪三级。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界定,规定“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和层级的计算,以及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和层级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层级”。虽然传销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仍可作为参考。该条款明确“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层级”。说白了,如果以“我”这个层级为“组织者、领导者”,则由“我”、“一级”和“二级”三个层级组成,如果加上“三级”,则属于四级分布。

如果有三个层次,那么真的有三个层次吗?

要解决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A发展出B1和B2作为第二层级,B1发展出C作为第三层级,但是B2没有发展出C作为第三层级,那么问题来了,B2这条线能不能算形成第三层级了呢?看起来B2这条线其实还没有达到第三层级,但是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理解一下。

在全国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构成犯罪的案件中(M律师:在微信后台回复文字“微信传销第一案”即可获取本公开判决书全文),辩护律师提出“陈志华直接发展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发展下线,因此不构成第三级,人数和金额也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的三级以上,是指传销组织的层级应当在三级以上。上诉人陈志华设立的传销组织的层级为三级,因此,所有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都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参与者。虽然陈志华直接发展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发展下线,但也属于这一类。”

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事了吗?

抱歉,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并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有问题。因为传销的定义并没有说“三级”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其实超过“三级”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构成“三级”,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三级”,但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最低为五十万元,最高为二百万元,这也是相当严厉的惩罚。

未完待续:国内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揭秘三级分销“起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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