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在证据类型上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不仅包括文字、文件、图片、语音,还包括视频、表情等,是一种综合性强的新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符合真实性、内容完整、意思表示清楚等要求。
1. 识别聊天伙伴
根据对话人数,微信聊天记录可分为点对点的二人聊天记录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无论哪一种,首先都要确定聊天对象的身份。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首先要提交聊天对象身份信息的截图。截图是包含头像、昵称、微信账号、备注和标签、电话号码等信息页面,相当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以此可以与聊天对象进行关联,确定对话者身份及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其次,在双方姓名均为昵称的案件中,证据提供方应标注真实姓名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是当事人本人还是亲属、朋友,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员工等。最后,在多人建立的微信群中,经常会出现多人对话的情况。此时需要明确发言者的权限,即当事人应确认发言者是否有能力代表原告或被告,只有具备代表原告或被告的权限,其发言才具有证据效力。由于微信用户都是实名注册的,如果当事人身份存在疑问,法院可以向微信运营者进行调查核实。
2. 聊天内容识别
微信聊天记录本质上是以文字等形式记录的当事人的日常对话,具有即时性、易重复性等特点,因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完整、准确、重要。
完整性。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应有被删除的信息,特别是对自己不利的言论、图片或视频。一旦删除,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第二,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在一段时间内应该是连续的。微信截图的上一页和下一页应该能够表现出连贯性,不应该只抓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对方不利的部分。
准确性。准确性主要指聊天记录中的语音、视频、图片等内容必须含义清晰。语音必须翻译成文字,这样不仅可以保证阅读的连贯性,还可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的关系。与案件相关的视频应该刻录成光盘提交给法院。与案件相关的图片如果不清楚或者分辨率低,应该单独下载打印出来,并附在聊天记录中。这些信息与案件息息相关,只有通过这些连贯准确的信息,才能还原案件的全貌。
重要性。有些案件的微信证据页数较多,但并非每一条信息都很重要。法官需要的是从大量的聊天记录中找出与案件密切相关、对查明事实有用的信息。因此,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证据应当进行编号,对有用的、关键的对话进行标注或罗列。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注意,法官也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3. 聊天意图的判断
当聊天对象意图不明确时,如何准确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对话上下文。实践中发现,双方通过微信讨论某件事时,往往会经过多轮沟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自相矛盾的表述。因此,法官在判断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时,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言语来判断案件事实,而必须串联双方对话上下文,逐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是应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微信聊天记录是日常对话的文字记录,应结合日常沟通习惯、聊天语境判断当事人真实意图,并应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特别是当事人使用表情符号时,应符合普遍认知,不应过度解读。
三是综合认定全案证据。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后,是保持最原始、最原始状态的,但从本质上讲,双方的对话只是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对方不承认,则要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陈述的真实性。例如,买方通过微信告知卖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法官在判断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时,不能仅根据聊天记录来判断,而要要求买方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设备确实存在其所陈述的质量问题。(江苏法制报 廖红娟 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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