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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因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微信、支付宝收款有哪些风险?收款会计该如何记账?记在什么科目?微信红包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和税前扣除吗?一起来看看吧!
01
突发新闻!支付宝/微信支付正在接受调查!
补税+罚款+判刑!
案例 1:
深圳某科技公司通过支付宝账户、公司账户代收收入,导致少报收入3411.85万元,从而少缴增值税571.24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37.43万元。
最终,上述公司被罚款50%,共计1.46元。
案例 2:
经查,江门市一家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现金等方式收取会计费用,隐瞒收入281万元,最终被查明补缴税款85万元,并被处以罚款42万元。
案例三:
广东珠海一家公司利用员工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客户收取装修费,且没有一分钱进入公司账户,同时公司还聘请会计仅凭进入公司账户的少量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经查,该公司偷逃增值税184,989.06元、城建税12,949.23元,共偷逃税款197,938.28元,公司偷逃税款占应缴税款的97.49%。
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总监曾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02
警惕微信、支付宝收款9大风险!
1.涉嫌开具虚假发票
通过私人账户、个人支付宝、微信支付,会造成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2. 增值税不能扣除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
➤ 买家和卖家通过微信进行资金交易
➤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票信息需完整填写
➤ 微信转账导致发票上的银行账户信息无法填写
➤卖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买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 应缴增值税增加
3.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方式发放工资或付款时,可能无法取得付款收据或合法合规的凭证,税前扣除金额可能会增加。
4.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1)增值税:
容易与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支付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税风险。
(2)企业所得税:
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的款项不反映在公众账户收入中,存在少记、少报收入的风险。
(3)个人所得税:
通过微信、支付宝发放工资、发红包,存在漏报、逃税的风险。
5. 你可能会被税务局评估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把资金直接从对公账户转到股东私人账户,并且长期不归还,税务局可能会视其为分红,股东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管理混乱,不利于长远发展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进行支付收款,容易造成公司资金混乱,给客户、供应商等外人留下公司不正规的印象。
7.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长期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付款,容易导致公私界限模糊,一旦公司破产,股东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8.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
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进行交易,可能涉及挪用资金、贪污等犯罪。
9.或被列为银行重点监管对象
通过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等频繁或大额交易将被银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请注意,以下9种类型的交易将受到监控:
➤现金交易超过5万笔
➤ 公对公转账突破200万
➤ 私下转账金额过大(境内转账超过50万;境外转账超过20万)
➤公司规模虽小,但营业额巨大
➤ 异常转入转出(批量转入批量转出;批量转入批量转出)
➤ 资金流向与运营无关
➤ 公私账户间频繁转账
➤ 频繁开立和关闭账户
➤ 闲置账户中交易量巨大
03
会计该如何处理通过微信收到的转账?
在哪一科目?
微信转账该如何进行会计分录,归入哪些会计科目?这个问题可能还是很多会计人员比较困惑的,今天我们来统一解答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兵在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基本概念时表示:
…
九、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类信息中,第三类必填信息为“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支付的真实性将无法核实,因此《办法》对支付方式做出了限制性规定,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种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收据。
因此,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核算,微信、支付宝为二级明细。
具体会计处理为:
①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② 如果销售款项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
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③ 提款:
借: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之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即存储地点和用途不同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
包括国外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和投资存款等。期末其他货币资金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04
微信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税前扣除吗?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对员工的收入代扣代缴税款。
2、企业向社会个人派发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将作为“偶然所得”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派发红包,并委托第三方派发,则外包付款人会代扣个人所得税。(由于无法获取相关个人信息,因此实际无法代扣代缴)
3.企业发放的用于购买本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折扣券等,以及企业发放的用于购买本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折扣券、折扣券等,以及企业发放的用于购买本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企业在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数额时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视为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或返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发放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需要从管理角度进行核对;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商业折扣的有关规定开具(即按照收款净额开具发票,并注意开具发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分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在1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5元以下的红包,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中奖、中奖、彩票等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对个人中奖、中奖、彩票等偶然所得征收的税。
应纳税额=每笔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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