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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童某入职原告岳西公司担任KTV服务员。2017年2月12日晚,被告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殴打。受伤后曾三次向原告借人民币支付医疗费用。后被告与加害人和解并获得赔偿并辞职。被告辞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认为该笔借款应视为原告应支付给他的工伤赔偿金而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岳西法院起诉。
庭审中,审判长本着“调解为主、调裁结合”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进行了“背靠背”调解。针对被告提出的“借款应从其应得的工伤赔偿金中扣除”的论点,向被告解释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当先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被告并未申请工伤认定,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应履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且该纠纷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迁就,在原告作出较大让步的情况下,被告人童某最终当庭一次性偿还了原告8000元借款本金,双方握手言和。
曾玉平王科
越曦微新闻
主编:林建江
值班副主编:陈坤
编辑: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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