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分期付款(融资)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如何记账?
回答:
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固定资产,属于融资性质,其会计处理将根据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而有所不同。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付款期限超出正常的信用条件,实质上属于融资性质的,应当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应当资本化。
2.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成本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执行《小型企业会计准则》时,无需考虑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的融资性质和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是直接按照付款总额和相关税费确定。
3.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处理
采购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购置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方应按合同约定,在实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分期付款情况下,买卖双方对开具发票的约定可能会有所不同:(1)约定在付清首期款后一次性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2)卖方可以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会计分录
(1)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进行第一笔付款: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预付款取得的专用发票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首付)
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后期按照应付款总额确认)
注:实际操作中,有些人不在此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而将“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确认为不含税金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为借入科目,实际操作中也有人以“其他应收款”替代。
对于分期付款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
贷记:银行存款
收到增值税发票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卖方一次性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进行第一笔付款: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所有专用发票税额)
贷款:银行存款(首付)
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后期按照应付款总额确认)
(3)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会计分录时,由于无需确认融资费用,因此与上述会计分录的唯一区别是缺少“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其余分录相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