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离婚时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却拖欠抚养费。已满18周岁的小明和未成年的妹妹小华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明母与被告人明父于200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小明,次年生下女儿小华。2021年,明父与明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每人支付2000元抚养费,共计4000元,每月10日支付抚养费。两个孩子的生活费一直支付到18岁,以后两个孩子上学期间的学费由男方承担:以后两个孩子若患重大疾病,男方要负责出面。协议达成后,双方一直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和学费,但明父一直未支付小明、小华2023年秋季学期的学费,抚养费要到2023年8月才能支付。小明、小华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父支付二人2023年8月至11月的抚养费及2023年的学费。

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承担费用的数额、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请求。本案中,明母与明父离婚时依法就子女抚养费、学费等事项作出了协议。原告小明现年满18周岁,不具备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不符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因此,原告小明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本案审理中,明父承认支付了小华、小明的大学费用,符合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同时,查明小明、小华2023年8月的抚养费已由明父支付,故法院判决明父应向原告小华支付抚养费6000元、2023年秋季学期学费1128.6元、2023年秋季学期学费4586.08元。
父母离婚后,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主要方式,同时还应当对子女提供陪伴和照料。但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时,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具体情况,除特殊情况、自愿外,一般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