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个税代扣代缴的三种情形及注意事项

2024-09-06
来源:网络整理

打扰一下:

受让公司对于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如何处理?

回复:

情形一:若受让公司已支付转让费并代扣20%个人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公司

贷记:银行存款

应缴税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若受让公司尚未支付转让款但已预扣20%个人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公司

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人

应缴税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若受让公司尚未支付转让费,且个人所得税为零

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公司

贷记:其他应付款-转让人

注意:

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受让人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自然人股东就产生就该股权转让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参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股权支付对价款多少合适_股权转让支付_股权转让支付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三)受让人实际履行了股东义务或者享有了股东权益;

(四)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行为已经实施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表明发生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情形之一,那么转让方即使还未收到转让款,也必须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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