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最高法案例解析

2024-09-06
来源:网络整理

判决摘要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尾款及逾期利息,所指的合同义务为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典型的金钱给付,原告作为转让方提出金钱给付请求,本案纠纷的标的属于金钱给付,合同履行地可以为收款人所在地。

案件编号

(202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31号

审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

本案中合同的履行地点如何确定。

基本事实

邓某、舒某为重庆楚公司股东,邓某认缴出资20万元,持有40%的股份,舒某认缴出资10万元,持有20%的股份。二人协商达成《重庆楚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经协商,邓某将其持有的23%的股份转让给舒某,转让价格为57.5万元。

协议签订后,舒某支付了40.4万元,但尚有17.1万元余额及逾期利息需要支付,邓某遂将舒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余额17.1万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其损失5万元,承担差旅费等损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纠纷标的为股权,股权为其他标的物,本案义务履行方为被告,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4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5民初996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处理。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被告人舒某的登记住所虽然在湖南省溆浦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021年7月26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民初1899号第122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认为不适当,报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股权转让尾款及逾期利息,所涉及的合同义务为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典型的金钱给付行为。转让方请求支付金钱,其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湖南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公司还擅自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其行为不当。

后经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是否可以再次移送案件;二是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权管辖,直接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违反了法律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金钱的,合同履行地点为收受金钱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其他标的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时结算的合同,合同履行地点为成交地点。”本案中,邓某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舒某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余款。争议标的为给付金钱的,收受金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邓某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在受理案件后又将案件转移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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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民法民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裁定: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969号民事裁定;

2、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4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

3、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提示:

很多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条件执行。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以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该规定是否能适用于除民间借贷纠纷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付金钱义务是指合同的实体义务,而非简单的诉讼请求中的给付金钱请求。以“给付金钱”作为合同纠纷的标的,体现了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是以金钱作为履行手段。例如,上述案件(2023)最高人民法院民终字第31号,该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及逾期利息,指向合同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典型的现金给付。

但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争议标的”不应扩大至包括诉讼请求,否则将削弱非金钱义务违反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

如果诉讼请求仅是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当事人基于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履行地确定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尚不确定,无法提供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初步证据,或者双方已经形成支付对价的债务凭证。

以上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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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纠纷标的为给付金钱的,合同履行地点为收受金钱一方所在地;纠纷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履行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时履行的合同,成交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合同履行地点为收到款项的一方所在地。

关于贡献者

莫家瑜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莫嘉宇律师曾为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未来科学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技术有限公司、品悦阳光(北京)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参与处理过百余件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合规、合同纠纷、执行程序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凭借专业、高效、细致、周到的服务,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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