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无力付款怎么办?双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追索

2024-09-06
来源:网络整理

汇票到期,收款人不能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通过双方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债务。

详细解释如下:

1.双方调解

首先,应主动与对方联系,了解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付款的原因。了解清楚后,如果双方有可以协商的临时解决办法,可以私下解决。但如果对方是故意或无法付款,可以诉诸法律诉讼。

二、法律渠道

公司可以要求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然后向前者追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因下列期间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发生效力。对于即期付款的汇票和本票,其权利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发生效力。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期间,自支票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

(3)持票人对前持票人的追索权为,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向前手的追索权为自付款之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汇票的出具日期、到期日由汇票当事人依法确定。

2.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遭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付款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收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3)承兑人、收款人因违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

3.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收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书面退回理由。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书面退回理由的,持票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汇票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拒绝收款证明、书面退回理由或者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任的追偿权。但是,承兑人或者收款人仍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责任。

4.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支付的汇票金额;

(二)自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相关拒绝证明书及发给通知书的费用。

被债权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送汇票和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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