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解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及相关问题

2024-09-06
来源:网络整理

前言:本文是为了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而撰写的。

业务招待费是每个财税人员都非常熟悉的,无论是会计核算、税前扣除还是税务调整,业务招待费都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很多企业在业务招待费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税务局也喜欢查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等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商务谈判、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流、会议接待、宾客接待等费用。例如应酬餐费、应酬烟茶费、交通费等。

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给出准确的界定。税收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待业务单位人员的费用;

2.企业单位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的纪念品费用;

3.邀请企业单位人员参观旅游费用、交通费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其他费用;

4.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支付的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的差旅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务人员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中。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应能提供合法凭证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般而言,纳税人从外购进用于赠送的礼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处理,但如果该礼品是纳税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且对公司形象或产品具有标识或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处理。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回扣、贿赂等违法费用,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而应直接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产品销售产生的佣金、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等,不得列为业务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求

由于业务招待费是税法上扣除最滥用且管理难度较大的一个领域,很多企业往往将老板、员工的个人消费在税前从业务招待费中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一般都强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

一般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原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额标准。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必须真实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企业在申报扣除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足够有效的证件或资料,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否则,不允许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企业有责任证明其申报的可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虽然税务机关一般会同意企业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存在异常,或者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业务招待费不实,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明或资料来证明其真实性。如果企业逾期未提供资料,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从而拒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要求企业每次申报时都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并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只需充分、有效能够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即可,并未严格要求提供某些特定的凭证。

文件资料可能包括发票、收据、销售帐单、会计记录、客观证言等。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赠送给客户销售人员的礼品不能附有发票或其他特定文件,但只要有收礼人的证明,且收礼人确实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就可以认定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而言,税法并不强制企业在赠送给客户销售人员礼品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但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性证明,企业也可以事后提供证据。

(二)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是正常、必要的

税务部门虽然没有量化的指标标准,但一般以商业惯例作为参考,例如企业对某客户销售人员的礼品支出与交易金额或业务利润水平严重不符;再例如企业对特定范围的、与之无业务关系的人员赠送的礼品,不属于业务推广性质(业务推广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者与产品销售相关的)。

(三)业务招待费一般要求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务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限难以界定,商务招待一般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若无直接相关则不能税前扣除,例如因实际进行商业销售谈判而产生的费用。

三、业务招待费相关税收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应当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核定销售(营业)收入金额作为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金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所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与筹建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建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由于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是概念,但在会计上却属于费用,因此一般来说,按照准则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在会计上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记账。

五、案例分析

【案例34-1】A公司报送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清算后发现:

1、A公司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2、A公司2017年其他业务收入为450万元,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400万元;

3、A公司2017年度投资收益为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分红收入;

4、A公司2017年度业务招待费为55万元。

问题:假设上述因素是影响业务招待费报告的唯一因素,分析并报告A公司2017年度业务招待费。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核定销售(营业)收入,因此,应以核定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出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收入”是“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但税法上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它分别对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其净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因此,本案中,以其他业务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依据时,应扣除4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控股子公司股息红利收入200万元,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因此A公司2017年度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8000+100+(450-400)+200=835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5‰=8350*0.5%=41.75万元

60%金额=55*60%=33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的5‰或发生额的60%中较小者在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2017年度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3万元。

A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图34-1所示:

【案例34-2】B公司于2016年3月开始筹备设立,2016年无营业外收入,2017年1月10日开始营业。2016年发生开办费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B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在发生时全部计入“管理费用”。2017年无开办费发生。

问题:分析并报告B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启动成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计算盈亏的年度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前的筹备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当期损失。因此,B公司2016年100万元开办费虽然在会计上全部计入损益,但在税务处理上不得计入当期损失。因此,2016年会计上计为损失的开办费必须先进行税务调整。另一方面,开办费在税务上不能计入损失,也就是说开办费不是费用(税务上),所以在税务上只能将这些费用作为资产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因此还应报告“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备期间发生的与筹备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备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B公司2016年发生的开办费用中包含10万元业务招待费,只能将其中6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的计税基础,因此“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的计税基础为96万元。

3、B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步骤1: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如图34-2所示:

注:因“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无“开办费”,因此只能在“其他”下填写。

第二步: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清单,如图34-3所示:

步骤三: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税务调整明细”,如图34-4所示:

4. B公司2017年开始进入经营阶段,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面临两种税务处理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调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筹)费在新税法中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办(筹)费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所谓“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费用,应当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1)选择一次性扣除

由于当期损益已计入会计处理,因此,若您选择一次性扣除,则只需在2017年度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计税基数为基数,进行一次性摊销调整纳税即可。

B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步骤1: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税务调整明细”,如图34-5所示:

第二步: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清单,如图34-6所示:

(2)选择三年内扣除

年度扣除额=96/3=32万元

B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步骤1: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税务调整明细”,如图34-7所示:

第二步: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清单,如图34-8所示: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本账号即将推出系列文章,针对纳税调整等疑难问题,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指导大家正确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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