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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人张某、薛某被依法判处
原告耿某连带付款
微薄付款和逾期利息
据悉,张某、薛某夫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耿某是其同村村民。2017年11月15日,耿某将其收购的花生2720公斤以每公斤4.5元的单价卖给张某夫妇,共计付货款万元。张某夫妇给耿某打了欠条,约定2018年11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到期货款后,张某夫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耿某向法院起诉。
古镇法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7年,张先生、张太太向耿某购买花生并出具了借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本院支持耿某要求张先生、张太太支付未支付的花生款的诉讼请求。对于耿某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双方明确约定应在2018年11月15日前全额支付货款,但耿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标准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夫妇自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即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该笔花生货款之日止,按相关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以花生货款人民币计。因此,本院部分支持耿某的利息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