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平顶山市公安局通报称,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的通知》。平顶山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平顶山市公安局通报了12起涉及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这12起案件分别是:
8月2日,新化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经查,赵某伟(男,56岁)在未核实相关疫情情况的情况下,于7月31日发布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赵某伟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新化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
8月3日,汝州市居民孙某杰通过“快手快报版”APP看到一段有关疫情的视频,猜测视频拍摄地可能是汝州市北马岛,随后在微信群中发文称“别乱跑,北马岛有病例没报,人死在家中”。该文随后在微信群中被广泛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孙某杰因捏造事实、扰乱社会秩序,被汝州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
8月5日,在高新区遵化店镇大王庄村口疫情防控检查站,建筑公司工人张某鹏因未佩戴口罩与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引发冲突。后检查站工作人员王某军被张某鹏殴打致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张某鹏因殴打他人,被高新区公安局判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8月7日,沾河区居民杨超骑着两轮电动车强行闯过铜掌村村口疫情防控检查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杨超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被沾河区公安局处以罚款100元。
8月8日,鲁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经查,许某亚(男,39岁)在未核实相关疫情情况的情况下,于8月7日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许某亚因扰乱社会秩序,被鲁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
8月8日,宝丰县石桥镇一家超市因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测量体温、登记疫情信息,未落实“一米线”距离,被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经营者许某锋未经整改验收,擅自撕掉封条开业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许某锋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被宝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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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一辆红色半挂车在武冈市建设路快速路出口下高速,行程代码显示途经中高风险地区,需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驾驶员未出示,经防疫工作人员劝说,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返回。驾驶员王某顺不顾劝阻,驾驶车辆驶入武冈市区前往沅陵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被武冈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8月8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富阳镇周庄村村民王某增饮酒后通行周庄疫情检查站,不戴口罩、拒绝扫码出行、不配合防疫人员、发生争吵,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王某增因妨碍公务执行职务,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8月9日,武冈市网友梁某丽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虚假信息,捏造武冈市党代会参加人员为新型冠状病毒密切接触者、需隔离等信息(点赞人数超过200人),引起群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梁某丽因散布疫情谣言、捏造事实,扰乱社会秩序,被武冈市公安局判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8月9日,武冈市居民魏某南(男,33岁)驾驶白色越野车,拒绝配合高速公路检查站执勤民警进行防疫检查,驾车闯关至武冈市尹集镇十字街西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魏某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被武冈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
8月9日,驻马店市遂平县居民王某良(男,48岁)驾驶银色轻型货车,拒绝配合高速公路检查站执勤民警阻断疫情传播,驾车闯关至舞钢市尹集镇十字街西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良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被舞钢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
8月10日,武冈市八台镇马庄疫情防控检测站工作人员在进行疫情防控检测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方拒绝出示健康码、出行码等相关证件,驾驶摩托车强行闯入检测站。当执勤民警拦住张某方核实身份时,其拒绝配合,并辱骂、推搡民警,抓挠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袭警罪。武冈市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