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4-09-07
来源:网络整理

原告周伟海与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1)朝民初第

原告周伟海。

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C座二层。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崔光富,该公司董事长。

授权代理人为邱玲。

委托代理人为尚莉。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海与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信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伟海本人及艺龙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邱玲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完毕。

原告周伟海起诉称:本人独立创作了《滨海通榆河立交门》和《法阳渔村》两幅摄影作品,并于2007年将《滨海通榆河立交门》发表于本人个人摄影集《盐城美丽家园》中,于2009年11月6日在本人的新浪博客上发表了《法阳渔村》。后本人发现艺龙信息公司在其网站艺龙旅游网(网址:

),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本人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报酬权。艺龙旅游网是一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商业网站,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利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艺龙信息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在头版刊登声明,向我公开道歉并连续不少于三个月消除影响,并赔偿我经济损失6万元、公证费800元、交通、住宿费1700元。

艺龙信息公司回应称:第一,我公司为艺龙旅游网的运营者,确实在艺龙旅游网旅游攻略专栏中上传并使用了周伟海享有著作权的两件涉案摄影作品,但该等使用目的是为了向网友介绍相关景点、免费提供旅游资讯,是对已发表的涉案摄影作品的适度、小范围引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无需获得作者许可及支付报酬;第二,即便我公司构成侵权,周伟海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涉案摄影作品位于艺龙旅游网旅游攻略频道下的四级页面,即使需要道歉消除影响,我公司只需在旅游攻略频道发布声明即可,无需在艺龙旅游网首页道歉。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同意周伟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周伟海拍摄了《滨海通榆河立交门》和《法阳渔村》两幅摄影作品。2007年4月,《滨海通榆河立交门》刊登在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盐城美丽家园》一书中,作者署名为“周伟海”。“周伟海”是周伟海的笔名。2009年11月6日,《法阳渔村》刊登在“周伟海”的新浪博客上。艺龙信息公司对周伟海为涉案两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不持异议。

2010年12月8日,周伟海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登录艺龙旅游网,在网页上点击“旅游攻略”,进入旅游攻略频道(网址为

),在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盐城旅游”进行搜索,可以找到很多相关链接。点击第一个名为“盐城旅游”的链接后,相应网页上出现了一张名为“法阳渔村”的小图片。再分别点击“更多盐城旅游景点”、“法阳渔村”、“法阳渔村图片”和“通榆河风景区”、“通榆河风景区图片”链接,相应网页上就会出现两张照片。两张照片均未署名,名为“通榆河风景区旅游景点图片”的照片上还印有“艺龙旅游网”的水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周伟海支付了800元公证费。经比对,两张照片与周伟海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两幅摄影作品相同。对于照片上的水印,艺龙信息公司称,这是照片上传时系统自动生成的。

周伟海提供了其与盐城盐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盐商网相关照片(网址),证明该网站使用其摄影作品的正常许可费用为每幅3000元,艺龙信息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另查发现,艺龙信息公司已从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照片,周伟海对此予以承认。

另查明,周伟海因诉讼事宜,共花费从江苏盐城到北京的往返车费1236元、住宿费100元。

上述事实,有照片底片、数码照片档案、(2010)盐城政民内2027号公证书、《盐城美丽家园》一书、《协议书》、相关公证费用收据、相关长途汽车票、火车票、住宿费用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周伟海对涉案两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并支付相应报酬。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艺龙信息公司在其网站艺龙旅行上未经许可、未注明周伟海署名、未支付报酬就使用了周伟海的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周伟海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艺龙信息公司主张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是为了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介绍相关景点,构成合理使用,尽管艺龙信息公司使用涉案两幅摄影作品的页面为盐城旅游介绍页面,但艺龙信息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对周伟海作品在网络上的正常传播起到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损害了周伟海的商业利益,因此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综上,本院对艺龙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周伟海现请求艺龙信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位置,由于艺龙旅游网包含酒店介绍、机票预订、旅游攻略等多个频道,而涉案摄影作品仅位于旅游攻略频道,在艺龙旅游网旅游攻略频道首页进行赔礼道歉即可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周伟海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参考周伟海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艺龙信息公司具体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周伟海主张的诉讼费用——公证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本院也将根据相关费用的合理性酌情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网址为“ ”的网页上向原告周伟海公开赔礼道歉的义务,消除影响,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内容报送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伟海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

3、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伟海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贰千元;

4、驳回原告周伟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其中原告周伟海承担36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你不服本判决,你可以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子竹

人民陪审员奚久义

人民陪审员郝剑峰

2011 年 5 月 30 日

赵刚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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