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你真的了解吗?

2024-09-08
来源:网络整理

“附加扣除”和“附加扣除”,一个减去一个,不是一个意思吗?其实这两个看似相似的兄弟,完全不一样,我们再来认识一下吧!

附加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在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基础上加按10%抵扣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四项服务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执行。

2、销售要求: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对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成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内的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其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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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工资附加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招用残疾人的,在按照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扣除的基础上,再按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免税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你懂了吗?附加扣除和附加扣除完全是两码事,纳税人以后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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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附加扣除计算及会计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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