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中电子债权凭证市场的兴起、风险与规范发展

2024-09-10
来源:网络整理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电子债权证市场的兴起和快速发展。自2015年10月中企云链推出电子债权证“云信”以来,各种以“信”、“鼎”为名的电子债权证相继出现。这些电子债权证的本质是一种远期付款承诺,与票据功能类似,但游离于监管之外,可以称之为“影子票据”。如何认识快速发展的电子债权证市场?其动因和本质是什么?其快速发展的背后是否存在金融风险?如何规范电子债权证市场的发展?这些问题对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保持货币政策有效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电子债权凭证发展基本情况

电子债权证是供应链金融平台上核心企业基于贸易背景向上下游供应商发行的电子债权凭证,承诺到期付款。此类电子债权证具有可拆分、可转让等特点,可通过平台的保理公司、合作银行或财务公司融资。近年来,电子债权证平台数量快速增加,注册公司数量持续增长,业务规模加速扩张,平台发起人的规模和信用评级呈现下降趋势。

平台数量正在迅速增加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电子债权证流通平台数量迅速增加,据业内人士统计,目前可供查询的电子债权证产品已超过300家1。笔者通过互联网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搜索整理,经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可供查询的产品共有216家。除去其中21家无法查到准确上线时间的产品,其余195家情况如图12所示。可以看出,自2018年以来,新增平台数量开始进入快速增长期,2021年达到51家,2022年新增上线平台数量达到49家,加上已上线但尚未上线的15家,共计64家。

平台业务规模加速扩张

随着平台数量的快速增加,电子债权证业务规模也呈现加速扩张趋势。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信”产品存量已超万亿元,超过同期商业承兑汇票市场存量的50%以上。其中,最早成立的中企云链“云信”已成为目前规模最大的电子债权证产品。截至目前,中企云链“云信”平台注册企业近25万家,累计发行金额近9000亿元,累计融资6263亿元,平台累计交易30亿元(图2)。比亚迪“迪链”在民营领域发展也颇为亮眼。首只“狄链”于2018年底发行后,2022年其业务量实现跨越式增长,发行规模由2022年1月的1000亿元飙升至2023年1月的3000亿元,一年时间增长3倍(图3)。

各类保荐机构

目前,市面上的电子债权证流转平台主要有三类,一是核心企业自建平台型,如宝武集团旗下欧业金服推出的电子债权证产品“通宝”,自建平台的核心企业往往在产业链中具有较为强势的地位,可查询的此类平台数量超过130家。二是第三方服务平台型,如中企云链的“云信”、TCL简丹汇的“金丹”产品等,可查询的此类平台数量超过20家。三是金融机构自建平台型,如工商银行的“工银e信”、建设银行的“建行e信通”、平安银行的“平安好联”,国有、股份制、城商行等金融机构均有涉及,可查询的此类平台数量超过40家。

赞助机构数量正在减少

早期电子债权证平台的发起者多为实力雄厚的央企、民营企业、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等,随着平台数量的增多,地方国企、城商行等也加入平台发起者的行列,其中又以地方国企数量最多。

电子债权凭证的商业模式及特点

商业模式

各平台的电子债权证名称不同,但功能大致相同,即“实现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应收账款的在线确权。是一种可分解​​、可多级流转、可融资的数字化债权证。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优势,平台向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增信、应收账款管理、融资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电子债证的业务模式与票据类似,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图4):(1)基于现实贸易背景发行电子债证;(2)持有电子债证的供应商可以拆分并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供应商;(3)持有电子债证的供应商可以持有至到期,并在到期日向收款人请求付款;(4)持有电子债证的供应商可以以电子债证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也可以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电子债证的票面要素与票据基本相同,记录发行人、持有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信息。

电子债权凭证的特点

具有确认权属和债权的功能,核心企业向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签发电子债权凭证,确认对相关供应商的应付账款金额,并承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偿还该金额。

可拆分、多层次流转,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供应商可按照应付金额大小灵活拆分所持有的凭证,转让给平台上与其有应收款关系的其他供应商,转让次数不受限制。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虽然各平台官方介绍并未强制供应商接受电子债权证,但在实践中,平台发起方往往会利用核心企业的市场地位对供应商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电子债权证,中小供应商只能被迫接受。

封闭性。平台上发行的电子债权证只能在平台内转让,并只能通过平台合作机构进行融资。核心企业不仅是平台的发起方和电子债权证的发行方,还通过其设立的保理公司为相关电子债权证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平台还引入合作银行为相关凭证提供融资服务并收取信息费和服务费。

受让人必须放弃对转让人的直接债权。受让人一旦接受电子债权证,即视为其与转让人之间基础贸易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已清偿,受让人不得以电子债权证收款人到期不付款为由向转让人请求付款。换言之,一旦电子债权证上列明的收款人到期不付款,该凭证将无法兑现,持有人亦不能向前任转让人请求付款。

从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性质看其经济本质

电子债权证法律关系符合《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45条规定,除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债务不得转让等特殊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为规避普通债务转让带来的诸多复杂法律要求与程序,便于电子债权证多层次流转,平台通常会在服务协议中对债务转让流程做出专门约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协议取消债务人的抗辩权,使电子债权证到期支付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赋予电子债权证无因果性特征。《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向让与人主张抗辩”。因此,电子债权证的发行人(通常是最终支付人)有权以其与初始债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项下的履约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但这显然不利于电子债权证的多层次流通。为完善电子债权证的流通,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债务人自愿放弃对基础债务的抗辩权,并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

例如,某平台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商业合同项下的纠纷不会影响凭证的有效性及凭证的流通,凭证发行方仍须按照到期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偿还款项;再如,某平台的凭证发行方承诺其与原始持有人之间的商业纠纷不会影响凭证发行方履行凭证项下的支付义务,并承诺无条件向凭证最终持有人履行偿还义务。

第二,债权人通过协议方式通过平台系统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持有人每次转让电子债权证时,均须通知债务人。显然,繁琐的通知程序不利于电子债权证的流转。为避免通知义务成本,方便电子债权证的多级多次转让,平台采用协议方式对“通知债务人”作出特殊安排,一般采用由转让债权的一方代为通知原债务人的方式。例如,某平台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发行人作为凭证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凭证有效期内通过站内消息向发行人发送凭证项下债权转让通知,负有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主体视为履行了凭证项下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在该模式下,持有人无需履行繁琐的线下通知程序,即可满足《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要求。

在上述约定下,电子债权凭证成为在规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其经济本质是票据。从各国汇票法律实践看,通常将汇票描述为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或承诺4。例如,美国《商法典》第3.104条明确规定:“汇票,是指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或命令”。我国《汇票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收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规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于这类包含在无条件支付命令或承诺中的特殊担保,通常单独立法,称为可流通票据()。票据的“流通”是一种超转让,具有一定的超效力。在票据“流通”的超效力下,即使让与人的票据权有瑕疵,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也可以免受这种瑕疵。在法律实践中,票据通常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具有无偿性,收款人的到期支付责任与基础原因关系相分离,到期时收款人不能以基础原因关系抗辩支付;二是票据可以单独通过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而无需通知收款人。正是这些特征使得票据具有“可流通”性,使其与传统财产权相分离,成为可流通的()。除票据以外的任何财产权,都必须遵循《民法典》普通财产权转让的规定。

笔记:

1. 李晖(2022)提及,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约有360家。参见:李晖.应收账款融资创新填补供应链票据缺口 亟待政策强化[N].第一财经,2022-07-11(B07)。

2、由于缺乏完整的统计数据,很难准确估计目前运营电子债权证的平台数量,此部分数据是笔者通过网上搜索查询等方式收集的,数据可能不完整。

3、数据来源于中企云链官网。

4、如果是订单,则是汇票;如果是承诺,则是本票。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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