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
绿色的
帮助
你
问
商家跑路、会员费不退时如何维权?在微信群参加环球影城半年通票、特价票团购被骗了怎么办?购买新建商品房被虚假宣传后,业主遭开发商威胁时如何维权?创刊近10年来,不少市民联系本报反映遇到的困难,记者经常听到他们说“不知道怎么解决问题,不知道怎么维权。”
北京青年报副中心版推出“小青公益法律服务”公益法律专栏,欢迎市民提交自己的法律难题,我们将邀请专业律师现场答疑解惑、剖析典型案例,为大家提供法律参考,敬请关注!
如需面对面咨询法律问题,可拨打本报热线:。公益律师每周五上午可提供法律咨询。
第 34 条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如期而至,各大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让人眼花缭乱。通州居民陈晨(化名)在看淘宝购物直播时,看到自己收藏已久的洗漱用品在促销,不仅降价,还有赠品,很是诱人。于是点开链接,支付了几款预售商品的定金。两天后,陈晨想退其中一款商品的定金,但商家不支持退定金。陈晨支付了余款。收货后,陈晨发现快递箱里的商品有破损。
陈晨想问一下:预售定金是多少,可以退吗?发货后损坏可以退货吗?
另外,如果商家设置“预售或促销商品不退换货”或类似内容的条款,是否有效?
商家在广告中称“假货十倍赔偿”是否有效?
如果在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消费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本专栏邀请了北京市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为读者提供法律解读。
预售期间押金
近年来,“618”、“双十一”等电商大促期间,不乏预售定金的案例。那么什么是定金?定金合法吗?定金可以退还吗?
简单来说,定金是买卖双方为履行交易而提供的一种担保机制。消费者事先表达购买意向,下订单,商家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数量和规格准备好商品,并在一定期限后准备发货。定金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是一种约束,而不仅仅是对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没有在规定的日期支付剩余款项,定金将不予退还;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则要承担双倍金额的责任。退还定金的后果就是法律所说的“定金罚则”。
这些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数额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定金应当用于支付价款或者追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违反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无权返还定金。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提醒大家,在电商平台进行商品买卖交易时,押金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有效:
定金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定金”的性质、数额;
定金合同于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买卖合同金额的20%,超过该数额的,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消费者按照买卖合同支付货款时,定金可以直接作为货款;
若消费者未支付销售合同剩余金额,则定金不予退还;
若商家未能按照约定发货,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商家应双倍退还订金。
关于商家宣传“假货十倍赔偿”
这可行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商家“假货十倍赔偿”的承诺内容明确,属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远高于法律强制性标准,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消费者一旦能够证明所购商品确实为假冒商品、存在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商家应当履行假货十倍赔偿的承诺。
这一观点在2023年5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消费者诉浙江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中也得到了证实。
案例:消费者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拼多多网购平台在浙江公司开设的店铺“小米君和店”购买了“()K30S至尊纪念版 月光银 8GB内存+存储”一部手机。一部手机,并通过微信支付1989元。店家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顺丰发货,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签收。在原告购买手机的页面上,从商品交易快照中可以看到,该公司宣称手机“原装封条、未激活、正品带发票,假货十倍赔偿”;原告购买时,小米和店家在对话中反复保证手机“全新正品”。国产版、原厂封条、未开封未激活、支持官方检测、假货十倍赔偿。原告签收后立即拆包,并录制了整个拆包过程的视频,当场发现手机是二手翻新机,与上述承诺和保证完全不符。后来,消费者向小米官方查询,发现该手机2021年翻新,有购买记录,至今已一年多,消费者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将浙江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这些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消费者关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使用情况等的询问,经营者应当真实、明确地答复。”
本案中,被告浙江公司承诺涉案手机为全新、未开封手机,但从手机包装背面的“IMEI”串码信息及涉案手机销售发货记录截图可以看出,涉案手机销售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且涉案手机系统并非出厂时预装的原厂系统。
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购买的手机并非全新未开封的手机,浙江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浙江公司退还1989元的诉讼请求。
浙江公司退款给消费者后,消费者所购手机应当退还给浙江公司。由于浙江公司在涉案产品的产品页面上承诺“假冒商品10倍赔偿”,该约定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支持消费者要求浙江公司赔偿10倍人民币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
1、浙江公司退还消费者手机货款1989元,消费者退回手机,运费由浙江公司承担,如无法退回的,应在货款中扣除货款,以上全部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浙江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费者赔偿人民币 元。
参考案号:(2022)京0491民初号
关于退款、退货和换货
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如确需退还定金,可以在付清余款后、发货前立即退还,也可以在收到商品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中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退货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的;
(2)新鲜、易腐烂的;
(3)通过互联网下载或者消费者自行解压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四)寄送报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且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能享受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新修改发布的《网络购物商品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暂行办法》也补充了“缺陷或者临近过期”等特殊情况也可排除在七天无条件退换范围之外:
第六条 以下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
(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2)鲜活、易腐烂商品;
(3)通过互联网下载或者消费者自行解压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四)寄送报刊。
第七条 下列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后,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1)拆封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可能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商品;
(2)产品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
(3)已临近有效期限或者存在缺陷且在销售时已明确说明的商品。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的商品进行明显标识。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其单次购买行为;未确认的,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提供无理由退货。
除前述例外情况外,无论是促销商品还是预售商品,都不能排除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告示、声明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货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获得违约金或者其他合理补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投诉、举报、要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6)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明降实涨,或涉嫌价格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可能涉嫌虚假广告,还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价格方式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在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
消费者有哪些选择?
【1】保留证据,包括交易记录、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物流记录、以及商品瑕疵或破损的照片或视频等,以证明真实交易及商品瑕疵的事实;
【2】与店家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要求;
[3]与平台沟通,如果店铺无法解决问题,建议直接联系平台官方客服,一般平台会预留一笔押金给店铺,如果消费者的问题属实,平台可以督促店铺解决问题,也可以直接在押金范围内赔偿给消费者;
[4] 其他解决方式包括: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报案、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可以根据所购买商品的种类、具体事实和情况,要求三倍甚至十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增加赔偿金额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改正缺陷。当事人有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损失赔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经营者接受消费者赔偿要求的,应当实行先赔偿后责任制度,不得推卸责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的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金额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缺陷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不在此限。
双十一,祝大家购物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