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8〕14 号:太保财险及相关责任人受罚详情

2024-09-13
来源:网络整理

保监罚【2018】14号

合同一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交通银行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顾悦

当事人:陈森

身份证号码:

职务:太保财险首席财务官、总精算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定慧西里

当事人:徐建国

身份证号码:

职务:太保财险信息技术总监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汇河路

当事人:石可

身份证号码:

职务:太保财险精算部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白杨路

当事人:王金宝

身份证号码:

职务:太保财险再保险部副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虹北路

当事人:彭毅

身份证号码:

职务: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当事人:魏教华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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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有关规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森、徐建国、石柯、王金宝、彭毅、魏教华向我会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审查。本案审理现已结束。

经查,太保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中国太平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某车险平台开展使用吉分宝冲抵商业车险保费的营销活动。中国太平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资金给某吉分宝公司购买吉分宝,某吉分宝公司收到款后向中国太平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吉分宝账户发放相应号码的吉分宝。中国太平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客户缴纳商业车险时使用上述吉分宝直接冲抵部分保费。中国太平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该模式销售的商业车险保单对应的商业车险保费收入为1.77亿元,中国太平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吉分宝共计冲抵商业车险保费5888.96万元。

时任太平财险创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彭毅、时任太平财险创新发展中心总经理魏教华、时任太平财险信息技术总监徐建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 准备和提交虚假报告

一是2017年6月,为降低车险综合费用率,太保财险将安徽省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6750万元暂时分出给相关再保险公司,摊销分保费用3300.75万元,预收分保费率为48.9%。通过上述处理,在太保财险向我协会提交的监管报告中,安徽省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由分保前的35.87%下降为分保后的32.96%,环比下降2.91个百分点。

第二,2017年6月,中国太平财险改变其分支机构商业车险分出业务再保费用的财务处理方法,并根据车险综合费用率是否达到车险产品监管标准等因素对相关分支机构的再保费用进行调整。通过上述处理,在中国太平财险向我协会提交的相关分支机构监管报告中,21家分支机构的车险综合费用率有所降低。其中,福建分公司降幅最大,为6.85个百分点。

三是2017年6月,人保财险将福建、山东、四川、湖北、陕西、青海6家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3.97亿元暂时分出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摊销分保费用21,835万元。与此同时,人保财险从人保财险收到商业车险保费3.949亿元,应向其支付分保费用21,816万元。通过上述处理,在人保财险向本会提交的相关分公司监管报告中,上述6家分公司的车险综合费用率均有所降低。其中,福建分公司减少2.89个百分点,山东分公司减少1.78个百分点,湖北分公司减少2.37个百分点,四川分公司减少2.00个百分点,陕西分公司减少2.17个百分点,青海分公司减少2.38个百分点。同期,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分出、分收金额基本持平,分保费用及摊销分保费用金额也基本持平。

时任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总经理史柯、时任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部副总经理王金宝、时任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总精算师陈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事实确认书、再保险业务及吉分宝扣费业务相关资料、相关保单明细、相关财务凭证、相关公司说明、相关人员调查记录、任职文件等证据充分证明,足以予以确认。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国太平财险、陈森、徐建国、石柯、王金宝、彭毅、魏教华等董事、监事分别作出了申辩意见。中国太平财险请求免除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并提出:一、公司在调整分保浮动手续费时,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相关分保合同均按规定向我协会备案。2017年6月,我协会发出警告后,公司立即停止类似行为,并进行整改。二、2017年6月,我协会发出警告后,公司及时停止了营销合作。公司已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陈森、徐建国、石克、王金宝、彭毅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出他们均在我协会于2017年6月发出警告后,均采取相关措施,停止本案相关行为,属于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情形。

魏教华请求减轻处罚,称其全面接手相关工作后,意识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遂通过电子邮件、会议等方式对该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警告,并停止其与某车险平台的营销活动和车险合作。

针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我院审查认为,本案违法行为已实施,严重影响商业车险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巨大,且危害后果尚未消除、减轻,故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从轻、从宽处罚理由。

综上,我不接受太保财险公司及陈森、徐建国、石柯、王金宝、彭毅、魏教华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决定予以如下处罚:

第一,太平财险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平财险公司处以罚款三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建国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万元,对彭毅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万元,对魏教华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二、太平财险公司编制、报送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太平财险公司处以罚款五十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陈森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万元;对史克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万元;对王金宝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编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之一办理缴款,逾期不缴款的,每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缴款编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

本文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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