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流程、特点及防范策略

2024-09-13
来源:网络整理

一、网络支付洗钱的流程及特点

由于洗钱包括安置、培育和融合三个阶段,利用互联网支付进行洗钱也同样要经历这三个阶段。首先,在安置阶段,犯罪分子可能开立匿名的互联网支付账户,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互联网支付账户,然后将犯罪资金注入这些账户;或利用现金、代金券、电子货币或他人互联网支付账户等匿名资金来源,向已开立的互联网支付账户注入资金,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入合法支付体系;或利用窃取他人的电子资金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再通过互联网支付将赃物出售。其次,在培育阶段,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支付的快捷性和跨国性,将犯罪资金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多个)账户之间转移,并尽量避免因交易金额大或交易可疑而被互联网支付服务商举报,使其逐渐与合法资金融合,逐渐模糊其来源、性质及其与犯罪分子的关系。最后,犯罪资金与合法资金完全融合。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资金通过互联网支付系统购买贵金属、高价值物品、证券或房地产,或将其兑换成可以自由使用的合法资金后提取,从而彻底洗白犯罪资金。当然,这三个阶段有时同时发生或重叠,难以区分。从上述洗钱过程不难看出,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具有隐蔽性、低成本、快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二、防范网络支付洗钱的法律途径

为了清洗犯罪所得、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总是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在洗钱活动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风险,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洗钱。这些方法可以分为不同的模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洗钱分为三种模式: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为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提供资金;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进行洗钱;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或其雇员合谋进行洗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预付式网络支付产品和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包括《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取代了此前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甚至出台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防范包括洗钱在内的支付风险,但《管理办法》至今尚未正式生效。因此,我国目前专门规范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为了有效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风险,需要结合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洗钱风险和洗钱模型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对相关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非面对面洗钱

为了防范通过非面对面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洗钱,笔者认为《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还应进一步明确,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识别与核实义务等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虽然第11、12、13、14、23、24条规定了网络支付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但还不够完善。首先,规定未能防范洗钱者在不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通过分拆交易金额进行洗钱。按照规定,允许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义务,不仅没有对单笔资金收付款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1000美元外币以下时登记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及核实信息真实性作出要求,而且也没有对当日累计资金收付款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1000美元外币以上时登记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及核实信息真实性作出规定,这不足以防止洗钱分子通过拆分交易、分割交易金额等方式逃避登记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因此,为防止洗钱分子在未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通过细分交易金额来逃避身份信息登记,建议将规定修改为:“网络支付机构为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单笔支付金额或者同日累计收付款项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1000美元外币以上的,应当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前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使用期限,并通过合理方式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没有规定代开网络支付账户时有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虽然法规规定了代开网络支付账户时有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代开网络支付账户时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识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身份,登记其基本身份信息,并通过合理方式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事实上,如前文所述,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向网络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进行洗钱,是利用网络支付系统洗钱的三大类型之一。而且,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以窃取或虚假的身份开立网络支付服务账户,作为洗钱的中介账户。一旦非法资金转入这些账户,犯罪分子或其同伙就会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或用于购物(通常是在网上购物)。犯罪分子还可以利用窃取或虚假的身份开立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在进行犯罪活动(如诈骗)的同时,进行洗钱。因此,有必要在规定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网络支付机构为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身份,登记其基本身份信息,并通过合理方式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取得第三方的同意。”

(二)防范利用第三方向互联网支付账户注入资金进行洗钱

为防范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向网络支付账户注入资金进行洗钱,进一步降低网络支付方式的风险,应当根据网络支付账户注入资金的方式规定不同的反洗钱义务。《管理办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网络支付账户注入资金方式的多样性,可能使第三方共犯可以随意向网络支付账户注入资金,也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欺骗第三方帮助为其网络支付账户提供资金。与使用银行账户、借记卡、信用卡转账或面对面转账(使用个人网络支付账户)相比,使用现金、预付卡、代金券、电子货币等匿名方式向网络支付账户注入资金,具有更大的洗钱风险。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支付账户注入资金的方式作出规定。可以规定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只能采用银行账户、借记卡、信用卡等能够接受金融机构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的注入方式,排除使用现金等匿名注入方式。或者规定在使用现金、预付卡、现金券、电子货币等匿名注资方式对网络支付账户充值时,如果金额较大或者被认为可疑,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并通过合理方式核实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由于《管理办法》已对预付卡销售时购卡人身份识别、身份基本信息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核实、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留存等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支付账户现金充值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在规定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规定“个人客户向支付账户单笔金额1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等值1000美元以上外币充值时,应当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通过开设多个支付账户逃避收付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支付机构为同一客户开设多个支付账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通过机制建立支付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按照客户进行统一关联,这也有助于一定程度上防范通过第三方(包括稻草人)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的洗钱行为。

(三)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人防范洗钱

为了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或其代理人进行洗钱,除了要慎重选择信誉良好、反洗钱机制健全有效的代理人外,还需规定服务提供者和境内外代理人(如零售商、汇款公司等)的责任。虽然《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在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相关信息,评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但并未明确境外代理人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时,本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如前所述,鉴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洗钱风险较大,有必要让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的反洗钱义务。因此,有必要在《管理办法》条文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境外代理机构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支付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但规定允许支付机构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更没有规定网络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这样的规定虽然有利于支付机构根据其客户和交易特点制定合适的可疑交易标准,但缺乏统一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不利于有效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支付机构之间可疑交易标准的差异,选择利用不易报告和发现的支付机构进行洗钱。而且,缺乏统一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无法严格确立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具体的网络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管理办法》并未确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大额交易报告义务,但规定第三款确立了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交易时应当核实客户身份、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义务。根据规定,在审查大额交易客户身份时,有合理理由判断该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报告可疑交易。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大额交易报告的作用,也减少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审查大额交易方面的工作量,提高了报告交易的质量。在赋予支付机构更大报告自由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现和调查涉及洗钱案件的支付机构的难度。因此,建议在完善《管理办法》第三款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网络支付机构大额交易报告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大额交易的具体标准,可以在规定第三款规定的大额标准的基础上,规定得更高一些。例如,可以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总部以电子方式向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1.个人客户之间、个人客户账户与公司客户账户之间的交易,单笔或日累计付款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交易;

2.所有个人客户账户30天内双边付款及收款总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10万美元外币的交易;

3.企业客户账户之间单笔或日累计付款金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4.30日内公司客户所有账户累计双边付款及收款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20万美元外币的交易;

5.一方为个人客户,且单笔或每日累计跨境收付款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的交易。

网络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或其他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远程金融服务、电子支付系统、储值卡电子货币等,将违法所得合法化的过程。传统洗钱方式有其局限性,网络洗钱的主要方式包括:走私货币;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利用非金融机构洗钱;通过网络赌博洗钱等。更多法律知识,请登陆华录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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