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及相关规定

2024-09-14
来源:网络整理

1、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正常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金、通勤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夜班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加班费等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工资;实际履行情况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以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工资。

(二)劳动合同对员工月工资没有明确规定,但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对应月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岗位对应月工资支付。月工资由用人单位确定。

(3)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当向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完成其计件工资定额后安排其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加付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的150%、200%、300%以上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依照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有不同的标准,加班工资和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应遵循国家的基本规定,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无法避免员工因各种原因被迫加班,在面对加班问题时,我们应该清楚了解公司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让自己付出的劳动得到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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