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支付宝企业账户给其他单位人员发工资,到底劳动关系属于第三方公司还是公司自己?案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被隐藏替换,并非真实信息。
事实与理由:1、F公司与员工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在员工张某与案外人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间。员工张某的入职、离职流程、五险一金缴纳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均显示员工张某与A公司之间发生劳动合同关系。F公司因有支付宝企业账户,仅接受案外人的委托为员工张某发放工资。
本院认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F公司确认其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与员工张某存在劳动关系。现F公司否认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F公司未提供新证据证明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员工张某某入职后,F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F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员工张某某的原因,故F公司应向员工张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一审认定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确认的工作时间,一审法院认定张员工每天加班0.5小时并无错误。F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员工支付了加班工资,故应向张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加班工资数额予以确认。
从庭审细节可以看出,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公司在仲裁和庭审中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思路,估计仲裁中的辩护思路是错误的,后来仲裁判决公司败诉。庭审中,公司调整了思路。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绝对客观公正的证据,法院的辩护前后不一致,公司最终肯定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