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支付系统结算法的立法目的与规定

2024-09-15
来源:网络整理

叶翔 译

上海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瞿文胜 校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译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现行的《支付系统结算法》是2009年颁布的《支付系统结算确定法》,该法第4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规定指定支付系统的流程和有效性,行使法律赋予指定机构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目的在于“促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体系维持健全、高效,避免因指定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故障而给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体系造成重大损失”。

该法规定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支付系统的指定程序、指定的效力、改变或撤销指定的程序、提供指定支付系统信息的要求、通知破产程序指定联系人的要求等。

该法第4条规定,“支付系统对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阿联酋的货币与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发挥国际金融中心作用也十分重要”。指定支付系统的申请必须突出该支付系统的宗旨、范围和规则,明确与该支付系统运行相关的法律或监管要求以及该支付系统遵守此类法律或监管要求的程度,同时还要强调该支付系统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指定支付系统规则的效力,无论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反规定,该等规则在下列五类中始终有效且可执行:作为发出支付指令的依据、作为计算支付金额的依据、作为达成结算的依据、作为指定支付系统担保品的依据以及在指定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特定义务时为变现及处置适用担保品而采取的行动的依据。

根据指定支付系统的规则结算、约定或执行的抵押担保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推翻、偿还、收回或撤销,但不影响其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相反规定。根据指定支付系统的规则,不得在法律诉讼中对任何人提出、抵押、转让、执行、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或以其他方式主张任何索赔或权利,或保留的任何账户或其他记录,也不受任何其他法律和法规相反规定的限制。

指定机构可依法变更或取消指定支付系统。指定变更或取消不影响结算和抵销。指定变更或取消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通知指定联系人指定变更或取消的原因,指定联系人可就拟议的变更或撤销向指定机构提出意见,并给予指定联系人机会在指定机构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这些意见,指定机构将考虑这些意见。

支付系统的指定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指定支付系统的运营商、参与者和指定联系人提供指定支付系统的信息。通知可以规定:提供信息的期限和提供信息的形式。同时,指定机构可以要求以英语与各方进行沟通。

至于用作抵押品的证券所适用的法律,指定支付系统的规则规定,必须将证券作为抵押品交给一方当事人才能满足这些规则,并且位于一国的登记册、帐户或集中存管系统记录该人享有的权利。如果该权利由质押担保,则该人作为质押担保的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应受登记册、帐户或集中存管系统所在国的法律管辖。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法案

国际支付账户_国际银行支付系统_支付银行国际系统怎么用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2009年第1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支付系统指定

第三部分:指定的效果

第四部分:指定变更或撤销

第 5 节:提供信息

第六部分:其他规定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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