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人认为,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预期,用人单位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究竟事实果真如此吗?下面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1.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是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有所改变。
2.如果是国有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标准工资。”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2000年底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废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发放问题的批复》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生活补助发放问题,有地方性规定的,可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没有地方性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 《规定》废止前企业招收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为其发给生活补贴,补贴金额计算至《规定》废止前的工作年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规定》废止后企业招收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发给生活补贴。
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职工自2001年10月6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2001年10月以前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非国有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考虑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不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对其再就业影响较大,立法者认为有必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如下: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维持或者完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合同均终止,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通常仅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国有企业员工参照上述规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单方解除合同,可能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上海除外)认为,如果第二份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同意解除,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