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抖音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闲暇时的一种娱乐方式,不少人也在抖音上注册账号、发布短视频,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一旦发布不实信息,很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侵害他人权益。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0年3月,黄先生抖音账号下的多名好友收到了抖音用户发送的视频,视频中声称“曝光诈骗公司,昆山某达公司,昆山精密模具厂,以上公司就是黄先生及其团伙,希望看到的朋友以后避开他们,避免上当受骗”,并在页面与网友的对话中做出如下表述:“他骗了我钱”。该视频迅速在黄先生的朋友圈中传播,给黄先生及其所在公司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事后,黄先生才知道发布视频的人正是周先生。2017年,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为查明事实,黄先生将视频发布者周先生、抖音手机客户端运营者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抖音短视频”用户首页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维权费用702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元。
周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没有对黄先生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在网络上故意破坏其名誉。黄先生与他所在的两家公司之间,因合同纠纷在其他法院打官司,目前案件尚未审结。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还有待法院进一步审查。因此,现在断言谁撒谎、破坏谁的名誉,显然为时过早。
另一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该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商,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公司已在平台上提前发出侵权预警,并设置了便捷、畅通的投诉渠道,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不具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告黄先生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抖音”为公众平台,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该平台阅读相关信息,因此该平台发布的信息可能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被告周先生不仅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骗子”、“团伙诈骗”等不当言论,还通过该平台连线黄先生的好友,将上述言论发送给原告的好友,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现被告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主观判断在公众平台上发表对原告的不当言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与被告周某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且在用户发布信息前尽到了提醒义务、在接到原告侵权起诉后及时删除信息的义务,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被告周某履行赔礼道歉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先生停止在抖音平台发布对原告黄先生的不当言论,并在抖音平台以公告形式向原告黄先生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协助被告周先生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法院判决周先生支付黄先生维权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2020元,赔偿黄先生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表示:言论自由虽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应以事实为依据。每个公民在发布相关信息时,都应遵循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不应凭主观臆测妄加判断,更不应违法乱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不是无法无天的地方。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更加谨言慎行,理性发声,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堃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