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9-15
来源:网络整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水运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公司,部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内容

1.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成本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是指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和作业环境,在预(概算)文件或者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费用,专门用于建设单位改善和改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二)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应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通知》(财管[2022]136号)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参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附件)。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而发生的人员及机械设备转移、临时安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维护费用,为保障人员安全在“两区三厂”等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监控设备及运行维护费用,地质灾害风险源监测费用等,可纳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三)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不列入费用项目

下列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配套费用,不纳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1.勘察设计阶段、移交(竣工)验收阶段按规定进行的工程安全评价费用;

2.其他公路、铁路、管道工程安全评价,单独核算的交通安全、治安保护费;建设项目通车期间的隔离设施费;施工期间的临时通航费;

3.建筑机械设备(不含安全附件)的购置、维修、保养费用,制造商或供应商承担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校准费用;

4.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同时使用”的要求投资发生的安全设施费用;

5、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的保险费用,如建设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或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建设工程一切险等;

6.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以及处理安全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的善后费用;

7.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已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分项单价、总价或费率中,或者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相关计价依据等能够明确规定的相关施工措施的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不应计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四)设计单位应当为建设工程计提充足的安全生产费用

勘察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概)算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概)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补充规定,列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当项目安全风险较高的,应当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安全生产设计,其费用应当纳入总(概)算。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变化,除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外,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应包括安全生产费和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前同口径的工程造价。图2.预算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叠加。

(五)建设单位要全力保障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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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各合同段的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工艺、施工环境、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在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限价范围内确定各合同段最高投标额,作为工程安全生产费。其中: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1.5%,电站工程、机电金属工程、航运枢纽防洪排涝建筑工程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2.5%。各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费计算基数为该合同段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扣除安全生产费(或安全文明施工费)、机电设备购置费后,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作为非竞争性报价,建设单位可协调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阶段,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原预算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其超过部分可依次从合同暂存金、建筑安装费用结余、其他工程费用结余中支付;尚有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预备费。

三、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计量和支付规则,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账户。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段安全生产费发生变化,在合同中安全生产费总额尚未使用完的,建设单位可以暂不支付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对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安全生产费总额作相应调整;在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安全生产费总额已使用完的,可以对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安全生产费总额作相应调整。工程安全生产费不纳入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风险成本管理。

工程安全生产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核销。工程安全生产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采用现场计量、账单支付、账单单价支付、包干制支付方式。能按具体单位计量的项目,采取现场计量、凭发票实际支付或清单单价支付方式计量支付;不能按具体单位量计量或按具体单位量计量有困难的项目,可采用包干制方式计量支付。其中,包干制费用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的30%以内。

采用现场计量的工程安全生产费计量凭证有发票(或收据)、工程确认单、工程结算单、机械设备单位结算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现场确认影像等,所有凭证由建设单位汇总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工程交付验收后,实际使用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低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结算时扣除合同中尚未使用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与检查制度,牵头组织至少每季度对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规范使用、有效投入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七)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计量支付办法、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安全生产费应当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专项用于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进场后,应当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清单项目、单价和数量,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建设单位在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同时,还应当细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资金安排,确保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建设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应当写明分包单位需落实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分包工程的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按照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支付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责拨足劳务合作单位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安全措施投入不足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拨足资金。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足额保障劳务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要求劳务合作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费用。

(八)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纳入月度监理报告并定期报送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发现因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监理规范的规定要求监理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建设监理单位责令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超范围使用、挪用、虚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拒绝进行该项工程资金的计量支付审查。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监管

(九)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源头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和计量进行监督,在审批设计文件或者备案招标文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并审查招标文件中招标报价规则、计量支付规则以及安全生产费合同条款的遵守情况。对因工程安全风险较大而增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成本的专项安全设计,要严格审查。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计提、使用、缴纳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成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合规和有效使用。质量监督机构重点检查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情况等。成本管理机构重点检查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算、使用、计量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对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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