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借款过程中,利息应该按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计利息”还是“应付利息”来计提?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2001年短期贷款
1.该系统帐户用于记录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2.此帐户可按贷款类型、贷款人及货币进行详细说明。
3.企业借入各项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该账户;偿还借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计算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账户。
2231 应付利息
1.本科目记录企业根据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应付的存款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等。

2.该帐户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详细核算。
2501 长期贷款
1.该系统帐户用于记录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2.此科目可依借出单位、贷款种类等进行详细计算,如“本金”、“利息调整”等。
3.长期借款的主要会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帐户,贷记此帐户(本金),如有差额,还应借记此帐户(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将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账户,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的未支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账户,其差额贷记本网站账户(利息调整)。
因此,无论是“短期借款”,还是分期付款的“长期借款”,会计上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通常利息支付期限在1年以内,被视为流动负债,应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
对于“长期借款”,如果到期须偿还本息,且应付利息的应付期限在一年以上,则所产生的负债为长期负债(非流动负债),可在“长期借款”科目下单独设置“应付利息”明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