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男方赔偿女方5万元,但实际只赔偿了2000元,女方起诉,法院判令男方赔偿剩余的4.8万元。
文/羊城报记者 谢莹 通讯员 黄彩华 梁秀慧
东莞一对情侣分手后,男子将女友的私密照片发给他人,并恶意诽谤女友。后双方达成协议,男方为此赔偿女方5万元。但男方实际只赔偿了2000元。女方随即起诉。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令男方赔偿前女友剩余赔偿款4.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名叫阿云(化名)的女子,一直感情不太顺利,阿云称,前男友阿林(化名)曾趁她不注意,偷拍了她的一些私密照片,故意发给别人,还说了一些诽谤的话,对她造成了很大伤害。
2012年3月,阿云找来中间人与阿林签订了一份协议,阿云和阿林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阿林赔偿阿云5万元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签订协议时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并在2015年9月15日前全部付清。阿云称,她只收到了阿林给的第一笔2000元,她多次联系阿林,但未能追回这笔钱。
2017年6月,阿云将阿林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阿林支付剩余赔偿金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阿云请求阿林支付剩余4.8万元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林支付阿云4.8万元赔偿金。
【法官声明】
侵犯他人隐私权将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林建华表示,情侣之间因感情纠纷反目成仇,甚至有个别个体产生恶意报复的现象屡见不鲜。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公开传播对方的私密照片,甚至传播损害对方名誉的言论,侵犯对方隐私权、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情侣在拍摄私密照片时,也应谨慎小心,避免不雅事件发生的可能。
来源:羊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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