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具体情况需分析

2024-09-17
来源:网络整理

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大多数人都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一旦发生纠纷,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有效证据吗?为什么微信转账记录在有些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而有些案件却不可以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不同情况下其证明力存在差异。

聊天记录里有没有什么有用的信息?

1、借款信息清晰,借贷关系一目了然。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而且从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证实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毫无疑问,此时的微信转账记录就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有力证据。

2.缺乏有利信息,无法确认借贷事实。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提及借贷关系,甚至只有一条微信转账记录,那么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据力就非常弱,法官此时无法判断是否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的借贷关系中才出现的转账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便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无法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对此,债务人完全可以说债权人已经把钱还给他了。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弊端:

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确定存在借贷关系;

2、给了债务人很大的抗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

相关法律提醒:

1、微信转账截图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还需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有利信息支持。

2、在微信借钱的时候,不妨先把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把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一起截图,这样可以作为完整的证据。

3、如果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债权人可以先通过通话时手机录音等方式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即可追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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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要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效证据。

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数据化、多样性、易复制、易销毁等特点。作为证据使用的聊天记录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必须真实。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为QQ聊天记录形式,聊天记录以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主。QQ聊天记录界面显示的聊天主体都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昵称所代表的人与借款人或出借人是同一个人,这可以通过向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提供者调取QQ、微信号码注册人的身份信息来证明。

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体现在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是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的,具有易复制、易破坏的特点,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提取出聊天记录中的数据,对其进行复制、修改和删除,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是至关重要的。

实践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可以聘请聊天软件服务商的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将提取的聊天记录送公证处公证,或者寻求有资质的证人作证并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聊天记录验证提取,这些方式都可以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聊天记录的保存方式可以是在手机、电脑上对聊天界面进行拍照或截图然后打印,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的技术提取聊天记录然后打印或存储在特定的设备或介质中并将特定的设备或介质提交给法院。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双方认可的聊天记录,才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认证或者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如果有资质的证人通过证言或者有效证人证言确认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应当完整、相关。

完整性是指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的网络聊天记录在形式上必须是完整的,包括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其呈现形式必须是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是内容的完整,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在提交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必须完整地提交整份网络聊天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必须与聊天记录的内容一致。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贷事实具有关联性,包括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具有实体性和法律性的联系,比如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借贷金额、借贷发放方式、借贷用途、借贷原因等,以及借贷利息的约定、借款和还款的时间等,都对于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3、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主要证据是借款票据或借款协议,以及借款支付凭证。如果有借款票据或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支付方式、借款利息计算方式,有借款支付凭证作为证据时,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辅助证据,支持借款事实。本案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款票据或借款协议自然形成证据链。

但司法实践中,部分借款人并未向贷款人开具借据或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贷款人索要贷款,贷款人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后,款项难以收回,从而引发纠纷。本案中,贷款人与借款人讨论贷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但仅凭网络聊天记录仍难以认定案件事实。

因此,如果没有借据或者借款协议,但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贷款人催收贷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作为证据支撑,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和这些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来证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可以通过网络聊天记录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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