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2024-09-18
来源:网络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的定罪标准是:(一)帮助三人以上的;(二)支付和解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获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使被帮助的人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由于涉案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相对容易核实,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助罪)案件大多以支付结算金额作为定罪标准,而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被定罪或无罪释放。

1.支付结算金额的界定。刑法对支付结算金额没有明确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那么交易流水是按照账户流入资金、流出资金还是流入流出资金来计算的呢?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

2、适用“二十万”定罪标准时,支付和解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教唆罪一般以“支付和解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作为定罪标准。适用“二十万”定罪标准时,必须将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达到立案侦查的程度。犯罪事实查证是否需要上游犯罪嫌疑人到庭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但实施诈骗的人尚未到庭,可以依法追究上述到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上游犯罪如果查证属实,必须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活动发生过(如受害人的报案记录),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要达到追诉标准,也就是说账户里的资金流向必须和受害人的报案记录一一对应,必须一一核实。例如,犯罪嫌疑人银行卡账户有20万的资金流水,但其中只有10万的流水与受害人的报案记录相对应,剩余10万的资金流水无法查到相关报案记录,因此无法证明其为诈骗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只能认定为10万元,最终不构成帮助、教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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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百万”定罪标准时,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受助对象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核实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金额合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账户内交易流量达到百万以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用于网络犯罪,账户内资金流动频繁,行为人又不能说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原则上流入账户的资金即推定为犯罪金额,无需逐笔核实。例如,账户内有130万的流水,但受害人举报的涉案资金流水只有1万,如果行为人无法说明剩余资金的合法来源,则可以认定支付结算金额为130万,构成帮凶罪。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适用100万这个特殊定罪标准时,涉案账户至少要有一笔交易与受害人的公安记录相符,符合立案追诉上游犯罪的标准,才能证明该账户被用于网络犯罪。否则,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被定罪。

4、出租、出售信用卡时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深化“剪卡”行动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当被协助对象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罪,且协助行为是以出租、出售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服务时,信用卡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也符合定罪标准。适用“30万”定罪标准时,在信用卡交易金额与被害人报警记录不一一对应的情况下,以信用卡交易总额推定为犯罪金额。

以上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教唆犯罪的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计算的法律规定,另外,若辩护时能提供证据证明账户内相关资金流转并非来源于犯罪行为,则该部分资金不计算在支付结算金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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