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由验船师填写) 检验证书级别:
承包商: 测量员:
签约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0 年 3 月
承包商
测量员
承包商委托测量师承担此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承包方与勘察方就本合同达成一致,并共同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建设地点:
1.3项目规模及特点: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编号及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1.6验收方式:
1.7 预计检验工作量:
第二条 承包人应及时向验船师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项目批准文件(副本)及土地使用权(含红线范围)、建筑、勘察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副本)。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授权书、技术要求、工作范围地形图、建筑总体布局图。
2.3 提供勘测工作范围内的现有技术资料及项目所需的坐标、高程数据。
2.4 提供调查范围内地下现有埋藏物体(如电力及电信电缆、各类管线、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如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信息,而由验船师收集该信息时,委托人应向验船师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检验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验船师负责向承包商提交四份验船结果。承包商要求提供任何额外副本均需另行收费。
第四条 勘察工作开展、成果提交时间、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4.1 开工及检验结果提交时间
4.1.1本项目检验工作计划于 开工,检验成果提交日期为 。因委托人或检验师原因,本项目检验工作未能按时开工或提交成果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执行。
4.1.2 检验工作有效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由于检验人员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停工),工期应当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4.2.1本次工程勘察费用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或采取“预算包干”、“投标价加证明”、“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未尽事宜的收费项目,由承包人与勘察人另行协商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 元(大写)。合同生效后3日内,承包方应向勘察师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将用于抵扣勘察费);对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项目,在实际完工进度达到 时,承包方还应向勘察师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的进度款,计 元;现场勘察工作完成后 日内,承包方应向勘察师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计 元;勘察成果提交后10日内,承包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承包商和验船师的责任
5.1 承包商的责任
5.1.1 委托人委托检验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检验人员明确检验任务和技术要求,并按照第2条规定提供文件和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对于没有资料或图纸的区域(段),承包人应负责识别地下埋置物。因勘察人员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数据、图纸不可靠、地下埋置物不清,在勘察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5.1.3委托人应及时向勘察师提供工作条件和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如:实施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扰民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问题、平整施工场地、修复便道、接通电源、水源、开挖排水沟、使用船舶进行水上作业等),并承担费用。
5.1.4 勘察现场如需要有人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环境等危险区域现场作业时,承包商应派人负责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健康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材料,应按勘察员提出的工程材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证书,承担费用并运至现场,派员会同勘察员人员检查、验收。
5.1.6 检验过程中如有变更,承包方在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检验费用。
5.1.7 为验船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不能提供时,应向验船师支付一次性监测设施费用 万元。
5.1.8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验船人员停工或懈怠的,除应延长施工工期外,发包人还应支付停工或懈怠费用(计算方法见6.1);如发包人要求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完成工作(或提交验船成果数据),发包人应提前向验船人员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按 元/天 支付。
5.1.9委托人应对勘察师的投标、勘察方案、报告、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合理化建议等予以妥善保护。未经勘察师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复制、披露、修改、传播或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范围以外的项目。发生上述情况的,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勘察师有权要求赔偿。
5.1.10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
5.2 验船师的职责
5.2.1验船师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承包人的任务书和技术要求进行工程验收,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质量合格的验收成果和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验船师提供的检验成果及资料质量不合格的,验船师应负责无偿补充、改进,使其符合质量标准;验船师无力补充、改进,需委托其他单位的,验船师应承担全部检验费用;或因检验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的,验船师除承担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检验费用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承包人赔偿,赔偿额按实际损失的%由承包人与验船师协商确定。
5.2.3 工程勘察前应提出勘察大纲或勘察组织设计,并派员会同承包人人员对承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5.2.4 勘察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地质等)和技术规范,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或减少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建议,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现场勘察人员应遵守承包商的安全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并承担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
5.2.6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验船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因承包方未向验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致使验收人员停止工作或往返进出现场时,承包方应向验收人员支付停工停业费(金额按预算平均人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人日数顺延,并支付验收人员往返进出现场费及派遣费。
6.2 如因验船师的过错,造成检验结果及数据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则重新检验的费用应由验船师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工程中止或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检验人员尚未进行检验工作的,承包人已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已进行检验工作的,当已完成工作量未达50%时,承包人应向检验人员支付预算金额50%的检验费;当已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承包人应向检验人员支付预算金额100%的检验费。
6.4 委托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日期)支付检验费,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未付检验费千分之一的罚款。
6.5 如因验船师的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日期)内提交检验结果和资料,则每超过一天,应减少检验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未履行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定金;验船方未履行合同,应双倍退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人与验船师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承包方、勘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按规定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审核部门备案;承包方、勘察方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证。承包方、勘察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承包商执达一份,测量师执达一份。
承建商名称
承包商名称
(邮票):
(邮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宅
住宅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号码
银行账户号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证意见:
(邮票) (邮票)
登记号: 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认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