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代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支付码设备账户设置是指存款人携带支付码设备到信用社,通过验证子系统在支付码设备中设置存款人账户,生成用于计算支付码的账户密钥的过程。
支付代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支付码设备账户设置是指存款人携带支付码设备到信用社,通过验证子系统在支付码设备中设置存款人账户,生成用于计算支付码的账户密钥的过程。
账户密钥是指存款人在与信用社核查子系统相连的支付密码中输入自定义数字后,由支付密码系统为存款人指定账户生成的一串字符串,即私钥。
第十四条 支付码设备支持“一机多账”。
“一机多账”是指一台支付密码器可设置储户在不同银行的账户,且根据各个账户编制的支付密码在各银行都能得到正确验证,一台支付密码器可设置账户数量不得少于20个。
第十五条 支付密码设备支持“一账户、多设备”。
“一账多机”是指同一账户下可使用多台支付码设备,以满足客户的特殊需要。使用“一账多机”的储户应向开户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持签字确认的支付码设备到开户信用社办理其他支付码设备的账户设置手续。
第十六条 签名付款密码是在同一账户下使用多个付款密码时,为确认存款人真实身份而设置的第一个带账号的付款密码。当一个账户有多台设备时,存款人可以到信用社通过验证子系统在现有的付款密码中重新分配签名付款密码,但必须是唯一的。
第十七条 存款人账号发生变化,需在支付码器中变更账号的,信用社应当通知存款人,存款人应当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原账号项下的支付码器到信用社删除支付码器中原账号,设立新的账号。
第十八条 存款人要求更换指定账户缴费码器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信用社应当在原缴费码器中删除该指定账户,并在新的缴费码器中设立该账户。
第十九条 对于已从支付密码器中删除的账号,在支票付款期内仍应验证存款人在删除日前签发的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
第二十条 存款人要求变更支付密码器账户密钥的,信用社应当先删除支付密码器中指定的账户,再进行账户重置。存款人变更支付密码器账户密钥后,在支票付款提醒期内,仍需对原密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进行验证。自账户密钥变更之日起,原密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其他所有付款凭证一律失效。
第二十一条 支付密码器发生故障、丢失或存款人解除支付密码协议的,存款人应当根据支付密码器内的账号,及时向开户信用社书面申请停用支付密码器。急需新的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应当申请挂失原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器被停用的,存款人可以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重新启用;停用30日后,信用社可以办理支付密码器挂失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付码器损坏后,存款人应当根据支付码器内的账号,向其开户信用社提出书面支付码器挂失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停用或者挂失的支付密码设备,在停用或者挂失之日前签发的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支付期内仍应进行验证,停用或者挂失之日后签发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授权使用支付密码器的人因多次输入错误密码而被锁定,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向上一级授权人提出解锁申请。如最高级别授权人的密码锁需由信用社解锁,存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到登记的信用社办理解锁。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需要更换支付密码器在农村信用社登记的,应当先到开户信用社根据支付密码器内的账户删除支付密码器账户,再到新选择的登记信用社用已删除所有账户的支付密码器进行支付密码器登记,并重新设置支付密码器账户。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业务与技术、管理与操作岗位分离原则,加强支付密码管理。县级合作社负责支付密码管理、业务指导和推广,各信用社负责办理支付密码业务,并将支付密码设备作为重要金融专用设备保管。
第二十七条 支付密码器仅限客户本人使用,信用社不得超越权限办理或干预业务,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客户保管或使用密码器。
第二十八条 信用合作社对存款人的支付密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信用社应当将生成主密钥的字符、IC卡和密码视为商业秘密,按规定妥善保管。办理支付密码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审核和授权更换。核查子系统各级初始密码应当及时更改。人员变动时,应当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并更改密码。一旦发现主密钥或密码可能泄露,应当立即更改。
第三十条 信用社发现核查子系统受到攻击迹象,应当进行记录、追踪,并书面报告县级信用社。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将与存款人签订的支付密码使用协议、存款人对支付密码设备的申请、记录备份介质等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和使用;核查子系统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应当按照技术档案的要求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