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指导意见,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服务

2024-09-28
来源:网络整理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

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因其风险低、收益稳定而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其规模持续增长,整体发展较为稳定。但货币市场基金在网络销售和赎回相关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集中在:一些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和非银行支付公司。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逃避监管;部分基金存在独家销售,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基金在宣传推广中片面强调盈利性和便利性,对投资者的风险披露不足等。此外,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赎回业务发展迅速。一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现金支取”为卖点,盲目扩大业务规模。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垫付资金,给投资者带来无限的流动性。预期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迫切需要规范相关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规范发展。

《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货币市场基金网络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和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公平竞争要求;非持牌机构严禁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非法转让基金份额,歧视性、排他性、约束性销售基金。

二是对“T+0赎回提现”实行限额管理。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单一货币市场基金,单一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支取”金额单日上限不得超过1万元。投资者按照合约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三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支取”业务提供垫款。

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退出”业务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

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支付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提供垫款。赎回、提现”业务。

《指导意见》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考虑到行业组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现有业务改造额度上限,对现有业务预付费模式给予6个月过渡期。每月过渡期。相关市场机构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回归各自职责,完成现有业务规范整改,增强风险意识,努力提高合规和风控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平稳健康发展。 (超过)

随附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网络销售与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审慎提供赎回相关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外, 》,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二)强化基金销售活动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约束性销售安排。

(三)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和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严禁非法转让基金份额,严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支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办理投资者的基金赎回申请外,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捷的取款需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现金赎回”服务。 “提现业务”增值服务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获得一定金额内的赎回资金,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个投资者通过单一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上限不超过1万元。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新推出的“T+0赎回提现业务”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现有“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按照前述要求完成监管整改。

基金销售支付_基金销售支付是什么意思_支付基金销售怎么做账

(二)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方式进行“T+0” “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为“提现业务”提供垫款,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款业务”提供垫款。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新推出的“T+0赎回提现业务”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现有“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按照前述要求完成监管整改。

(三)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推广和推广,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一是应在该类业务的宣传资料中显着位置添加“该服务存在违法界定义务、受现有条件约束、可以按照合同暂停”等字样,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在该类业务的宣传资料上,以显着方式公开提醒投资者提款限额限制、服务暂停和终止、转账收入、提供预付款的机构名称等涉及的重要条款。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在暂停、终止提供服务、变更额度限额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发生前,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服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资者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不得为其提供消费、转账等增值服务。

(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推介、股票销售、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资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市场基金,不得保留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预支“T+0赎回提现业务”。

四、本指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业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网络销售监管?

近年来,由于网络销售平台的介入和推动,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投资渠道。但也不乏一些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合作方面,存在片面强调盈利性和便利性、资金推介上对投资者风险披露不足等问题。要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的行业发展新业态作出针对性规定,推动行业标准规范。发展。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基金销售活动注重对投资者体验的极致追求。投资者可以通过“一键操作”同时实现多种功能。前端投资体验便捷,后端业务链条复杂,参与机构角色多重,导致投资者难以有效识别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网络销售业务存在监管套利现象。一些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股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排他销售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机构进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用于支付等误导宣传,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2、什么是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快速赎回业务最早起源于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于2012年开始推出快速赎回业务。由于该业务为投资者提供“即赎即用”的投资体验,逐渐成为基金公司的一项增值服务。货币市场基金并在市场上迅速推广。 “T+0赎回提现”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模式。

“T+0赎回提款”违法义务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普通基金赎回业务之外,为让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之日起一定金额内获得收益而实施的违法义务。赎回申请。赎回付款增值服务。此前,该业务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支付机构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向投资者垫付赎回款,垫付机构再获得赎回款及相关收入。

近年来,由于市场机构无序竞争、误导宣传等因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偏离了“普惠、小额、便捷”的初衷。一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现金支取”为卖点,盲目扩大业务规模,进行夸大误导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带来无限的流动性预期对投资者来说,导致投资者忽略了货币市场基金固有的投资风险属性,忽略了普通的赎回安排。与此同时,先进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极端的市场状况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且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待监管。

3、此次发布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投资者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有何影响?

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现金管理工具。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意味着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存款性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损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历来高度重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工作,先后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开展募集、投资运作等相关活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方合法权益。

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投资者正常赎回申请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投资者发起的“T+0赎回提现”申请受到一定额度限制,可能会影响部分投资者的业绩。投资经验和提现习惯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减少潜在影响,《指导意见》为配额减少的实施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让投资者在过渡期内逐步适应新规,也让行业机构做好应对准备。过渡期内新规定的实施。必要的准备。

提供区块链应用解决方案、支付系统、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请、支付牌照并购等服务。业务咨询请添加微信(),添加微信时请注明您的来访目的!请发送电子邮件举报举报、广告合作、支付机构违规行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