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 年 8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保障公民正当防卫权利,激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诚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坚决依法认定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人。要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谁伤都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律不能向违法者屈服”的法治精神。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准确认定。需要根据辩护人辩护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进程,并结合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的反应,按照辩护的时间、限度等条件准确把握辩护的时间、期限等条件。法律。要充分考虑辩护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急状态和紧张情绪,避免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准确的标准来评判辩护人。
3.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在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确定对防卫过当的适当处罚时,要注意查清前因后果,区分是非曲直,确保办案有法有据,情有可原,顺应民意。公平正义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误认。对于以防卫为名实属违法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过度防卫。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因和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它包括犯罪行为和非法行为。非法违法行为不应不当局限于暴力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您可以针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辩护。不法侵害不仅包括针对个人的非法侵害,还包括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对持续存在的拉方向盘、殴打驾驶人等妨碍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辩护。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劝阻、打压无效,他们可能会采取辩护。
六、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的,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违法行为暂时中断或者停止,但不法侵权人仍有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违法侵权。仍在进行中;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然取得了财物,但能够通过追赶、拦截等措施追回财物的,可视为非法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不法侵害人确实丧失侵权能力或者确认放弃侵权行为的,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根据辩护人辩护的情况,按照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理判断,不宜对辩护人过于严厉。辩护人因恐慌、紧张等原因对违法行为是否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七、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目标条件。对不法入侵者必须进行正当防卫。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辩护,也可以对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辩护。明知行为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设法采用其他方法避免或者制止侵害;如果没有其他办法避免或者制止非法侵害,或者非法侵害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可以予以反击。
八、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和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通过言语、行动等故意激怒对方伤害你然后还击的防御性挑衅不应被视为防御行为。
9、准确区分防御行为和相互斗殴行为。防御行为和相互打斗在外观上很相似。准确区分两者,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原因、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凶器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等。使用的武器是否明显不当。暴力行为、是否聚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况,准确判断施暴者行为的主观意图和性质。
因小事发生争执,双方都无法保持克制,酿成打斗。如果过错方先发制人,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发制人,对方极力避免冲突,但仍继续侵害,则该方的还击行为一般应视为防卫行为。 。
如果两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违法侵权行为,另一方进行反击,包括使用工具进行反击,一般应视为一种防卫行为。行为人事先做好防卫准备,并不能影响其防卫意图的确定。
10.防止滥用辩护权被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明显轻微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在可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方法制止行为人的,不属于防卫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于行为人有重大过错造成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的,故意使用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方法进行还击的,不属于防卫行为。
3.过度防御的具体应用
11.准确把握过度防卫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抗辩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抗辩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来判断。既要考虑双方力量的平衡,又要考虑防守方防守的情况。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做出判断。判断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程度,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和现实的可能性。不应要求辩护人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经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违法侵权行为明显不同且明显过度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严重损害”是指造成非法侵入者重伤或者死亡。轻伤或较低的损害不被视为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过度防守的处罚。防卫过当的,依法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辩护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和紧张程度,确保刑罚准确无误。是适当且公平的。对于严重贬低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非法侵害行为,或者多次、长期非法侵害造成的过度防卫行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确保案件持久、可持续。检验合法,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4、特防的具体运用
15、准确认识和把握“杀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杀人罪”: (一)使用致命武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未使用武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武器,但从被非法侵害的人数、袭击地点、强度等情况,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的危险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16.准确认识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在实施非法侵害过程中,存在以暴力手段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特殊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可以实施防御。有关行为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认识掌握“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当,具有造成现实危险和现实可能性的暴力犯罪。严重受伤或死亡。 。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事由条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视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必须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为依法公正办案奠定事实基础。法律。证据收集工作必须及时。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尽快调取;必须尽快询问冲突进程的证人。取证工作必须全面,依法及时收集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特别是与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行为有关的证据。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度防卫,以及案件的前因后果。
20.依法公正办案。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过度防卫的理由和辩护意见,及时核实,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公开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依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立案、撤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判定被告人无罪。对正当防卫过当的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非法侵入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件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加强解读分析工作。要聚焦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说明办案依据和理由,加强对法律文件的解读分析,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让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共法律课程,达到办案一案、全民普法的效果。我们要全力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推进工作。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释案,使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成为一个普法、普法的过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大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诚信,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碎纠纷,消除社会敌意。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