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芜湖翰林书院项目:建设单位失信,成功第一时间向实际施工方索回全额工程劳务费。
律师事务所案号:(2021)胜川律代字161号
案号:(2021)皖0102民初7257号
原告:徐某(木工承包队) 被告:廖某
我们的代理人:徐
案件结果:支持原告(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例简介
被告廖某以安徽省某建筑公司(因大量诉讼已成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名义与原告徐某(我方)签订了《木工工程承包协议》,并约定徐某将负责翰林花园3#、5#木工队模板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结构完工至10层后,廖将支付合格工程量的50%,每10层一次,封顶时支付工程总量的70%。结构验收后,支付工程总工程量的85%,余款于内外墙涂料完成(含楼梯)后2个月支付。
2016年1月23日,廖某向徐某出具了《武威登陆中心城翰林花园3、5层木工决算书》复印件,称决算总金额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为借用。 ,欠袁。截至提起诉讼之日,仍欠该款项。
但廖某随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认为自己是安徽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开具结算单的性质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在安徽省。其还提供了该项目其他团队的类似判断,认定廖某为该公司员工,其在该项目中的行为属于职业行为,相关责任由该公司承担。
徐先生(我方客户)遂委托我方团队向廖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款项及逾期利息。经过精心代理,团队最终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有效裁定,廖某向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争议焦点
劳务费是由实际施工单位支付还是由所属安徽建筑公司支付?廖某是否是本案的实际建造者?廖某系皖皖某建筑公司员工的生效判决能否直接适用于本案?
三、律师意见
(1)本案中,我们坚持选择劳动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避免违反合同的相互关系。
一审中,被告始终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为由,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无为县法院审理,并追加安徽某建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我们坚持认为,本案即使存在工程、材料承包,也只是部分辅助材料。 ,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查范围。我们团队处理的大量案件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
同时,我们坚持只起诉实际施工人员个人,从而避免了附属单位安徽皖建公司成为本案被告。
(二)同一项目的同一判决认定廖某的行为属官方行为,与本案无关,不适用于原告徐某
首先,廖、徐双方签订了《木工工程承包协议》。案外人与安徽某建筑公司之间廖某提供的判决书认定,廖某系职务行为,与本案无关。判决书中认定的立场或代理行为是以案外人与安徽某建筑公司之间的证据为依据的。案外人与安徽某建筑公司有协议和经济往来。但本案中,徐某与安徽某建筑公司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其次,本案廖某身份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来确定。从合同签订、付款、工程结算等方面可以确认,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与徐某有关。双方存在直接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缴纳劳务费。
四、裁判观点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协议,劳务提供者向受用者提供劳务,受用者向提供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木工工程承包协议》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履行期间,原告已按照约定提供劳务,被告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被告称,其系皖皖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属于履行职责。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合同是经安徽某建筑公司授权签订并随后批准的,故不予认可。
5. 裁判结论
被告廖某向原告徐某支付了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徐某(我所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人员丨朱胜宇、王成
手稿丨陈焱
编辑丨夏晓曼
回顾丨夏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