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手机短信、微信截图等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2024-09-30
来源:网络整理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要证据,但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比如书面签名的欠条等)。在当今的日常生活和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工具很少。如果涉及纠纷,这些内容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媒介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承认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的实际审理中,经常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作为证据,尤其是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

然而,此类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并且必须满足某些形式要求,以消除其用作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的障碍。

短信

经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由于手机短信的删除、修改特性,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该用其他证据来加强它。

(1)审核发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以及收发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检查手机短信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发送(接收)的短信是否仍在发送(接收)收件箱中;

(三)审查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不一致、与待证明事实是否相关;

(四)如有必要,您可以向电信运营商申请鉴定或调查。但由于短信、微信等容易被删除、修改,且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并辅以其他证据。

此外,证人还必须证明证据与案件相关,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对方的真实身份。

微信和微信语音

微信能否作为诉讼证据需要两个前提:

(1)可以证明微信用户为当事人双方

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用户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就与案件没有法律联系。关于微信用户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做法:

1、对方承认自己;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识别;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送方身份验证材料或机主身份验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协助调查。

从上面提到的四种方法来看,对方和第三方技术有更多的支持。自己提交的微信证据要发挥作用并不容易。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是日常生活的碎片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会断章取义,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微信录音属于录音证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

在具体实践中,收集有用的微信证据时,应注意:

1、善用微信“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很容易被破坏,比如误删除、丢失或者手机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数据丢失。因此,您应该时刻注意收集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2、注意微信语音的连续性。

录音应未经处理,具有连续性和真实性。为了方便存储和传输,不少当事人将录音材料复制到光盘或U盘中,并删除原来的录音。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一旦对方不承认证据,就无法验证证据的真实性。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双方应明确阐述所讨论的问题和立场。

4、尽量收集微信语音以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原因是微信语音难以识别,准备其他相关证据比较安全。

电子邮件

虽然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发送和接收,不像传统的书证那么保真度高,被篡改后难以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都是唯一的,并且每个电子邮件地址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帐户、密码和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用于确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因素包括: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请相关人员质证;

(2)检查获取邮箱地址的方式,是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还是免费注册。一般来说,前者更可靠;

(3) 检查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时间。如果邮件是通过国外网络服务商发送或通过国际邮件转运公司投递,则必须需要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直接保存电子邮件传输和存储的证据。或者进行鉴定时,请有关方面就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被篡改等提供专家意见。

因此,以电子邮件为证据的举证当事人应当提供电子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电子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电子邮件的产生和接收时间。以及电子邮件的内容。法庭出示证据时,如双方无异议,可直接出示纸质电子邮件;否则,应在法庭上在计算机上演示并下载并打印成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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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

记录证据要成为判断的依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录音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当时参与录音的各方之间的谈话并未受到限制。这是一种有意识且自由的意图表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善意且必要的;

其次,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良好,说话人身份清晰,内容清晰,客观真实一致,没有经过编辑、伪造,内容没有被改变。毫无疑问,还有其他证据支持这一点。

如何有效录音?

在实践中,电话录音一般应遵循以下做法。

1、备案人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只有债务人(欠钱方)的言论对他个人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有些人并不承认被录音的人是他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费必须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费用非常昂贵,通常按分钟收费)。最终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将由法院决定。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号码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移动公司注册的号码。

2、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民事义务的内容。

例如:如果是债务,那么记录时应让债务人充分说明债务的具体金额和原因,且金额应尽可能具体。

3、电话录音应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不得拼接、编辑、伪造,应当紧密衔接,内容不得篡改,客观真实、一致。有时记录员会故意引导对方给出某些答案,然后进行技术编辑,以获得一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真的,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

也就是说,不得强迫被录音者录音。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因此,录音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谈话时态度和语气一定要端正。种类。

5、获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必须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您不能根据您同意结婚的记录要求法院裁定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在他人家中私下窃听的录音一般被视为侵犯公民住房权,无效。

6、应保留电话录音的原始载体

使用录音机或手机录音后,将录音机或手机中存储的录音数据复制到电脑后,请勿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有异议的,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将要求申请人出示录音材料原件,否则不予证明力。录音会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成后,必须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制作成光盘(法庭要求)

来源|遇到麻烦寻找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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