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性病待遇申请人范围
申请人应是十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属于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目录(见下表共37种)种疾病),符合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的条件。申请条件的人。
2.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实行分类管理
门诊37种慢性病和特殊病种中,有8种病种实行挂号制度(见下图)。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参保人提出申请,医保经办人员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直接申请门诊慢性病治疗待遇资格登记(指定医疗机构受理申请的,确认后将及时推送至医保经办机构登记)符合办理条件),自注册审核通过之日起开始享受优惠; 29 各类疾病均实行准入制度管理,参保人自申请之日起,经门诊慢病鉴定专家鉴定,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始享受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申请方式
1、线上渠道:通过“湖北医保”微信小程序、“湖北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提交门诊慢病申请材料。
2、线下渠道:本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等。
4.门诊慢病治疗申请所需材料
1、《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病待遇确定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3、提供近3年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包括:病历主页、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与所申请疾病相关的理化检查报告等,还会加盖就诊医院的医疗证明。
五、慢性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范围
医保目录中符合门诊慢性病临床诊疗标准的甲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物资等,丙类(自费)及非门诊慢性病相关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缴费范围。 B类项目先自付费用10%,再按照门诊慢病治疗比例付费。
6、慢病门诊治疗及外地就医
省内:所有门诊慢病无需登记,可直接在省内定点门诊慢病医疗机构结算报销;
跨省:省外门诊目前只有5类慢性病、特殊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无需注册。提供当地门诊慢病和特病指定药品。机构可直接结算报销。其他门诊慢病不能直接结算报销。年底需将门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合规门诊数据(有效发票、处方)带回参保地审核,实行人工报销。
七、门诊慢病待遇享受期限
纳入门诊慢性病待遇范围的参保人员,其待遇起始日期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之日起计算;下表14种疾病的给付资格期限不得超过该疾病规定的审查期限。其余23种疾病福利金长期有效,脑瘫福利金的资格于14岁结束,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福利金的资格于18岁结束。
有审查期限的疾病需要审查的,应当在规定的审查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审查申请。审核流程与申请疾病的流程相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核申请,审核期满后将不再享受相应福利。因病需要且符合疾病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需重新申请。审核流程与申请流程相同。审核所需资料必须提供近一年的住院病历。审查结果确定后,实施审查结果。
8、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保险状况变更、门诊慢性病待遇
省内参保人员到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延续(含职工、居民身份转移和延续)的,其门诊慢病和特病待遇资格将随参保人一并转移关系。具有保障资格后,可继续享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治疗,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疾病的治疗。
九、门诊慢病治疗申请办理时间
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认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单独付费药品的申请和备案程序
参保人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其他地方的公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市以对外公布的单独付费药品标识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负责人医师会根据用药情况提出用药资格建议。指导填写《十堰市另付费药品申请表》,提供临床诊断依据,提出治疗和用药方案,由负责医师签字后报本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认证并盖章,并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将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身份相关信息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1、线上渠道:参保人员可通过“湖北医保”微信小程序、“湖北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2、线下渠道:参保人员可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提交备案申请;
3、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①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印章的《十堰市另付费药品申请表》(见附件2); ② 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注册申请材料后将对您进行审核,您自确认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附件:1.《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病待遇确定申请表》
2.《十堰市药品另付费申请表》
附件:1.《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病待遇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十堰市药品另付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