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问题:
因日常业务周转需要,我公司经常需要向个人借用临时贷款。有时金额高达数百万,且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仅这部分向个人支付的利息每年就在500万元左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请问公司在支付个人贷款利息时,从税务角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谢谢老师!
注1:必须有贷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涉及非法集资。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或者其他行为,
这是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注2:取得合法有效的证件
支付贷款利息,须取得银行开具的计息单或增值税正式发票;
如果支付个人利息,需要到国税部门开具利息发票,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3:利息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列为债务红利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税率为20%。
注4:个人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
贷款服务是指通过将资金借予他人使用来获取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各种职业所得和借款资金,按照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向他人出借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注5:借款人为个人股东的,须执行关联利息扣除标准。
如果贷款是公司向股东贷款的,则支付给个人股东的利息必须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下列比例和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1)金融企业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息金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必须注意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