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维护本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现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这个城市的。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
二、本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或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工资。工资。
三、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凡是根据行业特点规定剩余部分在企业内部分配中单独支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缴费方式须告知企业全体农民工,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4、企业应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由农民工签字确认。严禁向“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备用工单位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
企业要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工资卡”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五、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金额、项目、支付时间、姓名等,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六、工程总承包公司要对相关分包公司、劳务公司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解除或者解除合同手续时,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
8、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造成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应当向农民工垫付拖欠工资,垫付的工资金额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九、企业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十、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劳务队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承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十一、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热线、接待窗口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所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办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手续时,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工资的;
(六)其他侵犯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十二、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理。
13.企业违反规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新建工程的市场准入、招标资质、施工许可等实施限制,并与企业资质升级、项目新增、资质年检、年度评审挂钩。
附件:《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