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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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的项目:
(一)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和护理费用。
(二)对安排工作有困难的五级、六级残疾职工发放伤残津贴,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一次性发放残疾就业补贴。
(四)缴纳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02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经医疗机构出具并经医疗机构批准的医疗费用、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处理机构。
(二)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对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日常护理的,按月支付日常护理费。
(六)职工因公死亡的,向近亲属发放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劳动能力鉴定费。
雇主
未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我们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确诊职业病后,为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报告的首要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伤认定报经协调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该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用人单位支付福利的期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期限自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之日止。接受工伤认定。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项目。
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既包括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项目,也包括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