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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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总则是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保护客户在支付结算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加快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本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采用票据汇兑、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清算资金的行为。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银行不予受理。该票据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汇票上的单位和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签名以及结算凭证上的单位签名和盖章为单位和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印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章。

票据、结算凭证上的个人签名应当为个人真实姓名签名或者盖章。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金额、开具或出具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本行不接受变更后的结算凭证。票据、结算凭证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录人可以变更,变更后须由原记录人签名并盖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票据无效;银行不接受不一致的结算凭证。支付结算需提交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身份证、警察身份证、文职干部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胞回乡证明等港澳台地区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所需身份证件。单位和个人在我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恪守信用,按合同履行付款;谁的钱进入谁的账户以及谁控制它;银行不预支资金。本行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单位和个人开立的存款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表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不得停止企业或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负责制定本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出纳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与支付结算业务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负责本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等结算渠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解答银行会计结算业务询问,及时处理与支付结算有关的各种问题;负责本行支付报告的季度统计和本行支付结算及核算过程中的风险分析,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制定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制度;负责银行会计结算业务的培训和指导。

分行负责辖内各营业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一)贯彻落实总行支付管理制度,制定分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总行支付结算管理系统并结合各分支行实际情况; (二))执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分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负责分行内部结算业务咨询和问题解决,组织分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培训和辅导; (三)支付结算风险分析,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了支付结算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票据基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的签名和印章应当是该银行各分支机构的汇票专用章加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行受理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所使用的签章为本行各分行汇票专用章加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或其授权处理者。银行本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和印章应当是银行各分支机构的本票专用章加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字应当是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汇票上的个人签名或者盖章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支票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名应当加盖银行印章。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于提取现金的支票以及标有“现金”字样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汇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应当在汇票背面签名、盖章,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日期。如果背书未记载日期,则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已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托收或质押票据的,除按上述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当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托收”或“质押”字样。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其直接继承人背书转让的,出票人不对其直接继承人的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并应当通知被背书人。本行不接受票据付款或委托托收。汇票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并随后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后一个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或者转让。经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对票据承担责任。认可不得有条件。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则所附条件不具有写在票据上的效力。通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必须是连续的。持票人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其对该票据的权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应当依法出示证据证明其在票据上的权利。连续背书是指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为后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为后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背书和转让是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汇票的背书人应当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内按顺序背书。如果背书栏不足以背书,可以使用相同格式的便利贴,将其粘贴到票据和凭证上的指定接合处。便利贴上第一个记录的人应在便条与便利贴之间的接合处签名。保证人可以依法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担保人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担保内容;保证人为背书人的,应当在汇票背面或者便签条上记载担保内容。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任的追索权。持有人在作出解释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解释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支票持有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就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人的追索权。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期为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汇票的日期。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代理人应当在出示支票之日全额付款。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标有“现金”字样及代理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标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遗失的,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人付款人挂失并停止付款。

不带“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及代理付款人丢失,不带“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丢失,付款不予挂失。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遗失,遗失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填写并签署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种类、号码、金额、签发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挂失及止付人姓名;营业或居住地点及联系方式。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项,银行将不接受申请。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代理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发现挂失票据确实未支付的,应当立即停止付款。付款人或者代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十二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持票人应当提示付款。并自第13日起依法向持票人支付。 ,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代理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者,不在此限。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开证行签发的汇票,在汇票提示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银行汇票的开证行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组织和个人结算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标有“现金”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提取现金。开具银行汇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注明银行汇票的文字;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账单金额;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账单日期;以及出票人的签名。

如果缺少上述项目之一,银行汇票将无效。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持票人逾期付款的,付款代理人不予受理。使用银行汇票,申请人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表》,填写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由为其保留的银行签名。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提取现金。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表》上填写代理付款人姓名,并先在“汇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然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申请表》上不得填写“现金”字样。我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收到货款后开具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上签名,并将银行汇票和结算通知书交给申请人。开具转账银行汇票时,不得填写付款银行名称;开具现金银行汇票时,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收到申请人存入的现金后,首先填写银行汇票的“签发金额”栏。 “现金”,然后填写发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姓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开具现金银行汇票。收款人在接受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发票金额内进行结算,并在银行汇票及结算相关栏目准确、清晰地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超出部分。注意。 。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及超额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发票金额的,本行将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可变更,变更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不超过出票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发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结算通知书。如有遗漏,银行将不予受理。若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开出金额,超出部分将由开证行退还申请人。持票人在期限内向付款代理银行付款后仍未付款的,必须在汇票权利期限内向开证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公司证明,凭银行汇票和结算通知书向开证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催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结算通知书同时提交开证行。如果申请人是组织,申请人应提供该组织的证明;若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付款银行查询的银行汇票,付款催款期满后才能办理退款。开证行只能将银行汇票退款转至原申请人账户;只有符合规定的带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才能退还现金。申请人无结算通知而要求退款的,银行应在银行汇票付款提示期满1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遗失的,遗失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汇票权利证明,向开证行请求付款或者退款。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收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是承兑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方可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指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银行有真实的委托支付关系;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支付账单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无偿签发商业汇票,欺骗银行或者汇票其他当事人。开具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付款委托;所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签发日期;以及出票人的签名和盖章。如果缺少上述项目之一,商业汇票将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交收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具。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提示付款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然后交收款人承兑。定期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收款人付款。汇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任人的追索权。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收到出票人或者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出具汇票收据,载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在收据上签名。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拒绝接受付款,则必须出具拒绝证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以及汇票记载的内容。法规和审批程序。如有需要,抽屉可以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名。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接受是有条件的,则视为拒绝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当向出票人收取票面金额0.5%的手续费。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期日记载在汇票上;定期付款的汇票,其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按月计算,并记录在汇票上;汇票后定期付款见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收之日起按月计算,并记录在汇票上。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持票人应当委托账户银行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收取货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委托代收的,持票人可提前通过开户银行计算邮资并委托代收。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委托托收送来的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商业承兑汇票,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银行付款通知后,应于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的,视为付款人已承诺付款,并银行应于付款人收到通知后次日通知银行。第4天上午营业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票款将转给持票人。收款人收到其提前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应当通知银行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收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且收款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第四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到期日。资金转移给持有人;银行办理转账时,如收款人存款账户不足以支付的,收款人应填写未付汇票通知书,与商业承兑汇票一起邮寄至持票人开户银行,并转交收款人。持有者;付款人因正当抗辩理由拒绝付款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拒绝付款证明,并发送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至持票人开户银行。票务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全额存入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当在到期日或者到期后见票日付款。承兑行因正当抗辩理由拒绝付款的,应当自收到商业银行汇票之日起3日内开具拒绝付款证明,并与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一起邮寄至持票人所在地银行。拥有一个帐户并将其转发给持有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未能在到期日足额存入汇票时,承兑银行除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支付未付款额。每天 50,000 的速度。除总行公司金融部另有规定外,均按利息计算并收取利息。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有人可凭未到期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本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以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银行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再贴现、再贴现时,应当作出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任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运输单据复印件。贴现、再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实际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减去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异地的,贴现、再贴现、再贴现期限和贴现利息的计算应额外增加转让日三天。贴现、再贴现、再贴现期限届满时,贴现、再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当向付款人收取支票金额。未收到付款的,贴现、再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当向其前身追偿。

贴现或再贴现银行追缴客票款项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中收取客票款项。存款人购买商业汇票时,其签名应当与存款银行的签名一致。存款账户结清后,所有剩余的空白商业汇票必须退还银行注销。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发行的票据,承诺在出示后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银行本票可供需要在同一票据兑换区进行各种支付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标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提取现金。银行本票有两种类型:无限金额本票和固定金额本票。开具本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本票的文字;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所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姓名;签发日期;以及出票人的签名。如果缺少上述一项,本票将无效。银行本票有两种类型:固定金额银行本票和不固定金额银行本票。固定银行本票的面值有1000元、5000元、元、元。银行本票的提示和付款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逾期付款的,付款代理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是指授权开证行验证银行本票付款的银行。申请人使用本票,应向银行填写《本票申请表》,填写收款人姓名、申请人姓名、付款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字。如果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先在“付款金额”栏填写“现金”二字,然后再填写付款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开立本票。我行接受银行本票申请,并在收到付款后签发银行本票。若用于转账,请在银行本票上划掉“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提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掉“转账”字样。银行将签署本票并将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为其签发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如果该法案的持有人的付款时间不超过付款的时间限制,他可以在法案权利的限制中向发行银行做出解释,并提供其身份文件或公司证书,并可以要求通过收银员支票从发行银行付款。当申请人要求退款时,因为出纳员的支票已超过出于付款或其他原因的演示时间限制时,应将银行收银员支票提交给发行银行。如果申请人是组织,则申请人应提供组织的证书;如果申请人是个人,则他/她应提供自己的证书。 ID。发行银行只能将资金转移到原始申请人帐户中,该帐户已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它可以通过收银机的支票以及尚未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的申请人退还现金。如果丢失了收银员的支票,则丢失票据的人可以通过介绍其对人民法院发行的票据的权利的证明,要求向发行银行付款或退款。支票是由抽屉发出的账单,托付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将在提交支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有人支付确定的金额。打印在其上的“现金”一词的支票是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在其上打印的“转移”一词的检查是转移检查,而转移支票只能用于传输。

除非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否则可以将支票用于由实体和个人解决各种付款。支票的抽屉是单位或个人,他们可以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该帐户可以使用支票。发出支票时,必须记录以下项目:“检查”一词;无条件付款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字;发行日期;和抽屉的签名。如果缺少上述项目之一,则支票将无效。支票的收款人是在支票中记录抽屉帐户的银行。可以根据抽屉的授权重新录制支票和收款人的名称。没有额外的信贷,不得认可转让和付款。除非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否则发布的支票应用碳墨水或墨水填充。签发现金支票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法规。支票的抽屉可能不会在付款时签发超过收款人实际存款金额的支票。禁止发出不良检查。支票抽屉保留的银行签名是我们银行审查支票付款的基础。银行还可以同意抽屉,即使用付款密码作为银行审查支票付款金额的条件。抽屉不得发出不符合他保留的银行签名的支票;如果使用付款密码,则抽屉不得发出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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