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运人
2..应该付费。提单表示运费已预付。只要航程已经开始,无论最终货物是否安全抵达,都将视为船东赚取的运费。
3.有权利。由于B是A的承运人,因此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但根据提单条款,赔偿金额有限。 (不过我也觉得,货物的权利已经转移给D了,A也不一定有这个权利……反正实际操作中,如果AD关系好的话,A可能会出面,否则A就不会出面)涉水而过)

4.LS错了~D有权要求B赔偿!因为A公司将提单转让给了日本商社D。D是B签署的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5. 业主有权利。由于货主与其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但可以以侵权为诉由,行使救济权。这是因为货物是由实际承运人实际运输的,损坏或延误交货可能由实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此时,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虽然都对货主承担责任,但其责任依据不同,基于不同的违约或侵权法律事实。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害关系,这与民法中常见的因共同侵权、担保等造成的连带责任不同,只有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债权人之间,即侵权或违约。 。因此,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货主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而且,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是另一份独立合同的当事人,即独立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