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微信向商家购买商品,商家已收款但未发货,这起消费纠纷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微信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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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退货、退款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超过15天的,视为故意延误或无理拒绝:
(一)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尚未办理退货手续的;
(2)未经消费者确认,无故以商品不适合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
(三)以消费者已拆开检查产品,影响产品完整性为由拒绝退货的;
(四)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退回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情况等达成明确约定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协议或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若未达成退款协议,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计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明确表示,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请求,不予退款,或者自协议期满或者消费者提出退款请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不予退款。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则退款。 ,视为故意延误或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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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期赔偿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价格。三倍的成本;补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增加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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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合理利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不按照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承担。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情况等达成明确约定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协议或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若未达成退款协议,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计算退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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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依法给予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一元以上罚款。数额但不超过违法所得十倍的,可以根据情节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无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混用、掺假、以假冒正、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
(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 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换货、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的要求;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地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六)销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销售的商品混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的;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商品的;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损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的;
(十)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骗取消费者价格或者费用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应遵守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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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 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
(2)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性能且销售时未予以说明的;
(三)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
(六)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
(7) 服务内容及收费违反约定;
(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换货、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未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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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经营者发生纠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权益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