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建筑业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要求, 《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为切实提高全市职工工资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质量,进一步规范住房建设工程领域市场秩序。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各参与单位主体责任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工程付款的担保方式有银行担保、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具体形式可由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付款担保采用保函形式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
本通知印发后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申请工程款担保。工程付款担保信息应在工程现场保存备查。
2、建设单位必须规范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依法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期限、工程款进度结算方式和劳务费用分摊期限,并约定劳务费用按照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人工成本分配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款申请材料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单独列出劳务费,并将工程款中的劳务费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合同规定,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商的监管。督促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落实。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商应在广州市施工现场管理与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名登记信息,建立分包单位名录账户。
2、加强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实名考勤的落实。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成本经理、材料文员、信息文员和劳务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ETC。
3、劳动管理者应建立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包括人员信息、工种、进出时间、工资支付状况等),通过信息平台加强劳动者规范考勤管理,及时处理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按期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单,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三)劳务用工单位配合实名管理。
1、分包单位须在进场后5日内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
2、分包单位配合施工总承包商对其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委托施工总承包商代为支付工人工资,并与其签订总承包付款协议。
3、劳务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制定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信息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同时,总承包商应在信息平台上制作付款报告。发送操作申请。
(四)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职工工资单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对违反相关工作要求的,应当下达书面《督导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理机构报告。
2、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整改
(一)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机场委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要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和检查台账,利用信息平台大数据监控,认真收集用工情况统计,定期更新辖区在建住房建设项目就业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重点关注实名信息更新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率、项目平均到岗人数等指标。在建房屋建筑项目月实名信息更新率低于90%(当月有3天考勤数据未更新),项目经理当月生产时间低于80%当月施工时间(无考勤数据的当月共6天)、项目总监当月在岗时间(监理单位兼任的项目总监)作为同时在建项目不少于3个的项目总监,当月在岗时间为兼职项目累计在岗出勤次数)小于在建项目的60%这个月的时间。 %(当月共12天无考勤数据),各单位要加强督导落实,将考勤管理多次不力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发现转包、非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线索的,将依法核实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进一步细化质量安全监管员工作任务。一是监管人员要每日登录信息平台,对辖区项目进行“在线”监测,对异常数据和预警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和整改。二是将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任务与现场检查结合起来,每月至少一次。检查标准统一采用《实名制和职工工资分离管理检查表》(详见附件)。
三、强化监督执法作用
(一)各参与单位要严格落实职工工资实名制、分开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对信息平台预警、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及时处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广州。市住房和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
(二)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工资实名制、单独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将按照《条例》和《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有线索表明项目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及时移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三)结合国家、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考核的要求,考核过程中影响我市考核结果的,将追究项目参与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的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职工工资实名制、分开管理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