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是指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的新型支付方式。第四方支付平台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支付机构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平台。通过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渠道,实现支付渠道资源优势互补。
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第四方支付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设立聚合支付渠道,非法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搭建支付结算平台,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格。 ,设立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开设的公司等空壳公司账户,非法向赌博网站等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牟取暴利。和解金额超过29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2月2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主动返还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设立的涉案公司主要从事非法第四方支付业务,并以此为主营业务从事资金二次清算,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被告人明知其连接的非法网站是赌博平台,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也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处罚假想竞争违法者的原则,应当对被告进行非法经营处罚。定罪和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款人民币10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经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加强第四方支付平台监管治理刻不容缓
法官提醒,第四方支付是随着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灵活便捷。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利用第四方支付在黑灰网络行业从事洗钱活动。根据具体情况,此类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等罪。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支付业务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因此,第四方支付平台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从事支付业务。并取得相关支付牌照。
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非法“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聚合支付被严格定位为“收单外包机构”,其中规定“收单外包机构”协议签署、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控、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与管理、差错与纠纷处理等均由外包服务机构负责。 “因此,第四方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从事上述业务就会成为非法平台。
加强第四方支付平台监管治理刻不容缓。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也必须约束自身行为,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或牌照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必须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格审查义务;必须遵守监管政策,建立合法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新京报记者穆红举、编辑杨海校对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