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 A 公司授权境内 B 公司运营境外网站,所得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4-10-18
来源:网络整理

无论税收协定如何,如果境外公司A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并授权境内​​公司B运营境外网站以获取网络广告服务收入,则B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别讨论一下。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A公司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拨备所得劳务的数量,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五)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承担、支付该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场所所在地,或者按照承担、支付该收入的个人住所地核定。根据该规定,如果A公司取得的网络广告服务收入属于劳务收入,由于发生在境外网站,因此不属于境内来源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由于B公司位于中国,属于境内来源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判断A公司收入的性质至关重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务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维修保养、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和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机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活动。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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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定性,A公司从B公司获得的网络广告经营收入应为劳务收入。因此,A公司无需就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也无需缴纳代理收入。预扣和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境外单位销售全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或个人至国内实体或个人。

如果A公司向B公司提供境外网站网络广告服务收入,如果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广告服务收入范围,且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例如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印刷、出版等活动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A公司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A公司提供的不是广告服务而是技术服务,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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