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618电商盛宴期间,购物的同时,“如何省钱”成为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比价、返利、优惠券都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所需要的。
然而,这些“折扣”背后却出现了灰色地带。由于成本低、门槛低,爬虫已成为非法产品常用的技术手段。
返利平台非法爬虫获取淘宝用户个人数据
近日,河南省的一份司法文件揭露了一些淘宝返利平台的黑幕。
不法分子爬取了近12亿条淘宝客户个人信息,用于自己的“淘宝客户”业务。他们在微信群中推广淘宝产品,获得淘宝佣金和商家服务费。
判决书显示,2019年以来,被告人卢某一直受被告人李某聘用。卢某利用自己在家开发的爬虫软件,通过淘宝网页界面抓取淘宝客户信息,并将淘宝客户手机号码提供给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先生为经营活动而设立的“浏阳泰创”。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该公司违法获利395.26万元。
经司法鉴定,陆某利用其开发的软件爬取了淘宝客户数字ID、淘宝昵称、手机号码等共计11.8亿条淘宝客户信息。卢某在爬取的信息中以微信文件的形式使用了淘宝客户手机号码。发送给小李使用,共计1971.26万条消息。
2020年8月,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向警方通报称,2020年7月6日至13日期间,部分违法产品绕过平台风控,通过mtop订单评价接口批量爬取加密数据。规模巨大,7月6日至13日平均每天抓取500万次,爬取内容包含买家昵称、用户评价内容、昵称等敏感字段。经淘宝网站调查,卢某涉嫌重大作案,并下发预案。
证人证言证实,浏阳台创的主营业务是淘宝客户,在微信群中推广淘宝产品,从而获取淘宝佣金和商家服务费。从2019年开始,卢某使用自行编写的软件爬取淘宝客户信息,并时不时将公司所需的淘宝客户手机号码发送给李某。收到手机号码后,李某将信息数据导入“微信加人”软件中。成功添加微信好友后,公司员工负责发送广告链接。用户在广告群里购买商品,公司从中赚取佣金。
多名目击者对微信群总数有不同的描述。根据他们的描述,最多可以有1100个群组,每个群组的人数在90人到200人之间。按照这个粗略计算,利用浏阳泰创建立的返利平台,用户数量至少有10万。浏阳太创平台一年内实现营业额395万余元,违法所得34万余元。
返利平台“受益”的是谁?
目前国内有很多返利平台。从不同电商平台来看,阿里巴巴自营“阿里妈妈”平台、京东自营“京东联盟”平台等均属于电商自营大数据营销平台;从业务渠道来看,涉及网页、APP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
记者下载体验了阿里巴巴自营平台“阿里妈妈”的返利模式。用户可以在淘宝联盟注册为“淘宝客户”,复制自己想要推广的商品链接,从淘宝联盟后台获取专属推广链接。任何买家复制推广链接并进入商店完成购买后,推广用户可以获得卖家按钮支付的一定比例的佣金。
简单来说,返利平台其实就是一个营销推广平台。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按照销售额比例支付佣金,其中一部分以优惠券链接的形式给予消费者,另一部分支付给返利平台或个人。作为营销和促销费用。虽然消费者认为自己从返利平台获得优惠券获得了实惠,但返利平台也通过向商家赚取佣金而赚得盆满钵满。
一些领先的返利平台已进入资本市场。例如,今年1月,“淘粉吧”也进入上市辅导阶段,计划在A股市场上市。 5月,返利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长久借款。生化上市。
电商平台爬虫拉锯战
爬虫对电商平台的威胁由来已久。
据记者了解,目前电商平台的爬虫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商品详情页爬虫、用户隐私数据爬虫、交易数据爬虫。其中,商品详情页爬虫是很多比价平台常用的技术手段。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电商平台最敏感的抓取行为是抓取商品详情页,尤其是价格数据。一方面,友好商家总是利用各种手段抓取对方的数据,另一方面,也有非法产品被利用。从平台之间的差价中获利。
维泽科技系统架构师赵小标告诉记者,一些比价平台从电商平台的商品详情页爬取数据,为网站平台吸引流量,然后将流量变现以获取利润。这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未来电商平台的反爬虫技术逐步完善后,将面临技术和合规压力。
据悉,近两年,国内一些主要厂商纷纷成立团队,研究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问题,包括数据存储安全、计算安全、传输安全等。电商平台爬虫与反爬虫技术正处于相互演化、相互促进的长期拉锯战阶段。
目前,电商平台通过限制访问次数、加密前端页面显示、完善人机识别技术等措施,拦截识别非法商品,提高非法商品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全国数据立法步伐加快。例如,深圳市发布的数据法规草案中,明确了数据公平竞争的原则。
这意味着电商平台数据爬虫未来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
根据征求意见稿:
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破坏其他市场主体保护数据的技术措施;
不违反行业惯例收集或使用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
不使用非法收集的他人数据来提供替代产品或服务;
未经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同意,不得直接将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
不得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犯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